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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提倡还是限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 09:42 南方日报

  □事件回放

  上海叫停职业打假法院表示“知假买假”不适用“退一赔一”

  由于近期上海部分法院在审理消费者赔偿案件中发现,“职业打假”案件多达100余件,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赔偿案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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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意见: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2002年12月下旬,阎某在上海香港广场内的赛博公司商场,发现恒日公司销售的日本三菱牌LVP-X70BU投影机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也没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名和厂址,他故意购买了一台投影机,价值人民币29300元,恒日公司开具了销售发票。购买后,阎某即表示,投影机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名和厂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要求“退一赔一”。双方交涉不成,阎某向卢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恒日公司销售的投影机非假冒伪劣产品,但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未注明中文厂名和厂址,不符合境内产品销售的规定。从被告恒日公司销售行为看,不构成欺诈,产品也未造成原告其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为此,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被告恒日公司承担退货责任可以支持,赔偿货物价款一倍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情形。所谓欺诈,主要是指经营者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新华社)

  □赞成

  中消协秘书长滕佳材

  我支持知假买假

  这个问题已经讨论过很多年,有人赞成,有人反对。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知假买假”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引起来的,对消费者个人来说,我支持他们“知假买假”,以此唤醒更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但从社会意义来看,“知假买假”个人得到赔偿后,假货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我国《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拥有举报的权利,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消费者的举报对不法经营者的查处和处罚,绝对不低于“双倍赔偿”的惩罚力度。另外,这个方式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制假售假问题,执法部门将从柜台、仓库直至追根溯源查到生产厂家,这对打击制假售假的意义更大,效果也更好。

  再有,通过举报同样可以获得应有的奖励。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我国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措施,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财政部就专门出台了打假举报的奖励规定,有很多举报者都获得了奖励。

  因此,呼吁更多的消费者不但要对侵害合法权益的现象进行投诉,还要对所发现的制假售假问题进行举报。(北京娱乐信报)

  □反对

  知假买假容易变成勒索

  王海因为“知假买假”成了英雄,因为他的行动打击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销商,而且自己也因此获得合法的加倍赔偿收益。但是,深圳却出现了另外一种“知假买假”者,他们先收集商家“卖假”的证据,然后诉诸法院,同时向商家要求“私了”,“私了”成功就撤诉。有论者认为,这样做是把法律的力量变成一种赢利的资源,很容易演变成“勒索”。

  当一条法律规则产生了赢利空间的时候,精明的“经济人”就会把握良机。而深圳之所以出现十数个类似的通过“知假买假”赢利的人,正说明深圳贩卖假冒伪劣的商家不少,以及司法层面维护“售假加倍赔偿”规则的力度很大。法律诉讼不是职业打假人的目的而是他们同商家讨价还价的手段,人们当然可以认为法律被利用了,但是,法律本来就是给人们利用的——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无须指责他们的行为是否卑劣,合法的就是正当的!

  新型的“知假买假”者比王海更务实,更少理想主义。他们赢利的空间是公共管理缺失或者力度不够。既然民间人士可以发现伪劣假冒,公共管理部门也可以聘请更专业的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人员,并加大罚款额度。让公共责任通过消费者的索赔来承担,其相应的代价是出现后王海式的利用法律牟利的尴尬。(新华社)

  □专家视角

  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俊海博士认为,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拥有消费者的权利,包括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在这方面,法院无权审查消费者的动机。消费者就制假售假行为向媒体举报、向法院起诉,尽管可能使不法商家产生畏惧心理,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由于个人打假有着政府专门机关的打假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该大力支持和鼓励个人和企业等民间力量的打假行为。

  但是,职业打假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也遭到一些质疑。有专家指出,在打假维权问题上,如果法律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势必将让公民个人承载过多的社会责任,而市场秩序主要应靠国家来规范,公民可以采取举报等方式协助。事实上,双倍赔偿的方式并不一定就能遏止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于绝大多数商家或是厂家而言,因双倍赔偿的惩罚而造成的损失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利润是远远失衡的,不能对以双倍赔偿惩罚的方式维护市场秩序期望过高。(山西晚报)

  点评

  叫停职业打假保护了谁

  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购买假货后获得赔偿”,本是消费者最基本的要求。事实上,“职业打假人”的越来越多并不能说明人心越来越“刁”或者现行法律法规在对待“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上有多大漏洞,其可以说明的,只能是目前我国“制假贩假卖假”者的日益猖狂。这时,不在打击“制假贩假卖假”上加大力度,而为“职业打假”制定越来越多的条条框框,只能是与“打击制假贩假卖假”的目标背道而驰,最终保护的,也只能是“制假贩假”和“卖假”者!(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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