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惕二手房市场交易中四大中介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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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07:41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报道 晨报讯 上海楼价飞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的异常活跃,也激发起房产中介机构“逐利”的劲头。到2003年底,上海全市注册在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就达10357家,而两年前不过4000多家。但是,中介陷阱也让上海的二手房消费者头疼不已。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的最新统计显示,去年受理的有关房产中介类的消费投诉达到671件,与上年的348
分析消费者投诉情况,上海房产中介陷阱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 “意向金”“佣金”不返还。 不让交易双方见面,从中赚取高额差价。 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隐瞒房屋瑕疵。 去年12月15日,陈先生看中了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挂出的一套标价84万元待售二手房,立刻与这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委托购买意向书》,并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正当陈先生千方百计筹集好所需要的首付款等待交易时,中介公司突然告知,委托卖房的人不打算卖这套房子了。“因为不是我这一方违约,按法律,中介公司应该退还定金,并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结果,都过去整整3个月了,中介公司连1万块的定金都没退还。”陈先生说。 这家中介公司副总经理张兆星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公司正在和卖房人打官司,等卖房人把钱和违约金交来,会及时将定金退给陈先生,而赔偿的违约金,陈先生只能拿到1/2。 “这是‘强权’!”陈先生说,自己是同中介公司发生关系的。“卖房人违约,凭什么让我陪绑?”记者进一步采访了解到,这家公司提供的意向书文本,是公司自行印制的。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管理局市场权益保护科的龚先生明确表态,中介公司在同消费者签订“意向书”时,应用上海市房管局和上海市工商局制订的标准文本,而不应该用中介公司的格式合同;同时,没有成交中介公司也不能收取交易费,定金要及时退还给客户,不能因为上家违约而不及时退还定金。“对于陈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中介公司应先行赔偿,再由中介公司向违约方追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