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何时不再受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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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07:09 中国青年报 | |||||||||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 李迎丰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早已是司空见惯了。虽然这些年来有不少政府机构、消费者保护组织及社会各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维权之路依然坎坷。
中国质量万里行的调查统计显示,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各种渠道如新闻媒体、维权组织求助的,只占总数的11%,而得到不同程度解决的侵权事件只占这11%中的19.2%。这种由诚信缺失所导致的消费者主权缺失的现象,目前在我国表现得非常突出。“以人为本”,首先就要理解、肯定和保护个人追求利益的本能。市场经济鼓励人们追求私利,当然这种私利的取得不能以他人或社会受损为前提,而只能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得以实现。但是,由于众多的制假售假者诚信缺失和利益驱动,市场交易在恶性循环的状态下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 如果消费者购假之后不与售假者较真,而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无异于使原本属于无数次重复的博弈变成了一次性博弈。经销商就会觉得,中国人多,不怕缺少一锤子买卖,一次性博弈由此便成了他们的惯常心态。 曾以购假索赔而知名的王海,就是在不少企业无所顾忌地售假牟利时,强制性地使其接受和形成重复博弈的观念,并利用法律手段迫使造假者名利双失,增加其违法成本。 尽管王海的个人行为能力及影响非常有限,但他的行为一方面增加了制假售假者的风险成本,有利于惩罚不法经营者;另一方面也使消费者维权意识相对提高,有利于社会与经济发展。 我们这么多年来之所以没有建立起良好的道德观念和商业信用,关键在于缺少对公民作为经济人的“利益本能”的正确认识,缺少“以人为本”的能鼓励人们理直气壮地保护、实现自己利益的机制。而这种基于“经济人”的公民道德,恰恰又是“以人为本”的、在法制框架内运行的基本道德,这是建立社会主义信用制度,增强消费者主权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的支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