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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消法》面临“成长烦恼” 改革集中三方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 14:35 辽沈晚报

  核心提示

  如今,十岁的《消法》早已成为认知度最广的一部法律。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全新消费方式的出现,其局限性也日益显露,因此,要求修改《消法》、颁布更新的《消法》实施细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记者采访有关人士获悉,目前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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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汽车双倍赔偿?

  日前,权威部门在国内一些大城市就《消法》中“双倍赔偿”条款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不很理想:有6.3%的被访者反映当地的“加倍赔偿”规定执行得“一般”;20.8%的被访者反映当地“执行得好”;22.90%的被访者反映“执行得差”。尤其是对于商品房、汽车等大件商品,很多消费者提出,一旦此类商品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生产者、销售商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消费者是否可以根据《消法》中的条款进行“双倍索赔”呢?对此,一些经营者表示,商品房和汽车的价格较高,动辄数万元,相比普通消费品,它们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此类商品被纳入到“双倍赔偿”的管理之下,将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出现严重的权利、义务失衡。此外,《消法》制定于十几年前,当时,住房没有商品化,私家车消费极少,在商品房或汽车消费过程中简单套用《消法》“双倍赔偿”的条款显然是不合时宜的。而支持将商品房、汽车纳入“双倍赔偿”条款管理的消费者表示,“双倍赔偿”有相当的警示作用,只有对那些不法的经营者进行巨额赔偿,才能端正他们将来的经营行为,从而达到净化市场的作用。

  增加精神赔偿?

  2002年,上海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其中关于精神赔偿的条款规定被称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该“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有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损或者损毁的行为。

  对此,专业人士表示,精神赔偿应该在《消法》中有所反映,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但在具体的赔偿问题上,需要区别两种不同的责任——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前者不存在精神赔偿,只有消费者被侵权的时候,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最近几年来,巨额精神索赔案常常见诸报端,但消费者最后获得全额赔偿的很少。事实上,精神赔偿涉及的问题很复杂,往往在不同背景、时间里会有不同的反映。举个简单的例子,平常在饭馆里吃坏肚子与春节时和家人团聚的时候吃坏肚子对当事人精神造成的伤害肯定是不一样的。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例子很多,这种特殊性需要结合最高法院对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针对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解决。

  采用先行赔付和举证倒置?

  据了解,所谓“先行赔付”这种制度安排能有效地保证商家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即经营者在账户中存入自身不可动用的保证金,作为“先行赔付”基金,如消费者投诉,消协将当场核对原因,进行处理,如无法核实,先行退费,并在一定的期限内给消费者明确答复。消协人士表示,这种做法对于规范行业、树立这个行业的诚信机制将起到一定作用。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的诉讼制度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一般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不可避免地负有举证责任。但事实证明,让消费者举证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客观现实要求有关部门对证据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要有重新的审定,就是应该把顾客的举证责任转移出去,让处于优势地位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来举证,让他们来承担举证的重要责任。

   张帆主任记者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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