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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险消费存在五大陷阱 专家支招一一化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 18:1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15日电 据天府早报报道,面对保险公司良莠不齐的保险代理人,面对如同天书的各式保险条款,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普通消费者与专业化的保险公司信息严重不对称,面对强势的保险业我们还是一群明显弱势的消费群体,稍不留神就会掉入消费陷阱。

  陷阱一自卖自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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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现:比如对于投资类保险来说,投资者应该关注的是:保险公司现实的投资渠道及市场大势、该保险公司过去的投资收益业绩。可是,一些保险公司由于过去的资产收益率并不理想,在卖保险时常常顾左右而言它;有的公司收益公告甚至屡屡出现“失误”。其次,按规定代理人不能在推销中承诺预期收益,但是一些代理人却根据保险公司的某一时段的收益率夸大和误导,以吸引消费者购买。

  案例:记者采访到某公司老总刘女士,她反映在购买一种投资类保险前,保险代理人拿出了相关的“回报一览表”,并向其承诺肯定会盈利,回报率可达到百分之多少。一年后,收益与当初的预期出入很大,刘女士找到保险公司,却因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这些内容,保险公司说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专家支招:从营销学角度讲,自夸本身无可非议。然而,保险与其它商品最大的不同,它其实是一纸期货合同,你的保险买得好不好是若干年后才能检验的,因此,保险的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特别是投资类保险,最忌误导。建议购买时首先考虑保险公司的诚信品质;其次要对比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既往的投资业绩;如果没有时间和精力的话,那么,你要请教专业人士货比三家。同时,对代理人口头承诺而保险合同条款中没有的内容,你不能相信。

  陷阱二蒙你没商量

  表现:保险合同中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如除外责任、中途退保等等,代理人在宣传中或含糊带过或干脆不说,常常让消费者蒙在鼓里。另外在赔付率较高的意外险条款中,时常会出现可能引起歧义的或保险公司有专门解释的专业医疗术语;在“责任免除”一栏中,一些条款由于字体刻意设计得较小,加上代理人“瞒天过海”,消费者往往不太在意。

  案例:川大的一位教师告诉记者,她正打算购买某公司的养老保险,但签约前多问了一句:“中途退保怎么办?”代理人搪塞了一句:“按照现金价值退。”她又问:“是保费全部返还吗?”代理人无法给出进一步的解释,支支吾吾说“应该是的”。还好,这位女士最后还是放弃了这次投保。事实上,“现金价值”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是已缴保费扣除了代理人佣金、保险公司管理费以及已承担的纯保费,比已缴保费少了一大截。

  专家支招:购买保险前,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和仔细研读保险合同条款,不能只听代理人的讲解。如果对条款的一些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应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咨询清楚,如果其说法含含糊糊,千万不可盲目投保,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陷阱三故弄玄虚

  表现:一个怪怪的现象,大多数消费者感到保险条款晦涩难懂,如同天书,让许多投保人不知所云,而代理人有时也会对一些简单明了的问题做复杂化表述,使保险条款云遮雾罩,甚至让人产生错觉,消费者花了钱都还不能买个明白!

  案例:市民吴先生购买了一种健康险。他向记者展示该险种保险责任的第一条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后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按照《病种目录表》列明的该种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在有效保额内给付疾病保险金。”而该《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500多种!那么,是不是一般疾病保险公司都保了呢?仔细看,仅各种癌症就有200种左右,如舌恶性肿瘤、唇恶性肿瘤、口底恶性肿瘤、牙龈恶性肿瘤等,罗列一大堆。吴先生说:有这个必要吗?而代理人在销售这一险种时,对其保障范围大吹大擂,看了《病种目录表》后,可以说没有一种是“小病”。

  专家支招:建议对故弄玄虚的险种条款避而远之。保险条款的通俗化问题已引起了保监会重视。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中国保险业在2004年将积极推行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和标准化,不再让保险条款谁都读不明白。投保人选择保险,一个重要原则是“买适合自己的险种”,不要因为条款或代理人所说保障全面就掉入陷阱。

  陷阱四“烧”你不懂

  表现:此种情况出现在一些素质较差的代理人身上。为了能尽快与客户签单,拿到佣金,他们往往利用客户不懂保险的信息不对称弱势,“烧”到一个算一个,只要你签单交钱,接下来会出现什么问题或纠纷就与他无关了。

  案例:段先生反映,前年为其31岁的女儿投保人寿保险,交了一年保费,并代女儿签了名,后来与朋友讲起才知这个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保险法》规定18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必须亲笔签名。他找到保险公司,后来经市消协调解,才将9790元保费退回。

  专家支招:首先,在选择代理人时,对其人品及业务素质应有一定的了解。其次,选定险种后不要急于签单,可以打电话到保险公司或通过其他专业人士对险种做进一步的咨询,在该险种上尽量消除与卖方的信息不对称。

  陷阱五自造陷阱

  表现:客户心存侥幸,在投保书上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或故意不告知相关内容,如为了达到投保目的,隐瞒自己的相关病史等,这也是自造陷阱,最终导致“理赔难”的原因之一。

  案例:家住玉林的马先生讲了自己的一件理赔尴尬:2000年10月,马先生的一位刚入保险公司不到两个月的朋友,找到他要他买保险,他碍于朋友情面买了年交6000多元保费的医疗险,去年马先生因重病住院,原本按条款可以得到赔偿,他却在医院收到保险公司的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投保人马××没有对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已患有相关病史的义务。”结果马先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他坦言,当初他想到代理人是朋友,又担心说出病史不能投保,所以心存侥幸隐瞒了病史。现在马先生埋怨这位代理人朋友当初没有提醒他躲开这个自造的陷阱,到如今他是有苦说不出。

  专家支招:从这件理赔案例中可以看出,本来能够规避的陷阱(如果马先生如实告知病史仍然能够投保,只是增加一点保费),但他的朋友却没有让马先生规避,问题出在“人情单”上,代理人让自己和朋友都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给朋友留下了极大的隐患!据我们了解,在保险公司的所有可能出现理赔难的保单中,有95%是“人情单”!所以,保险的买卖双方都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另外,买保险不要照顾“熟人”,一定要找素质相对高一点的代理人。(周亦、黄晓军、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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