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记者在香港亲历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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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 15:07 新华网 | ||||||||||
新华网香港3月15日电(记者廖翊)3月15日,是中国内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以服务业闻名于世的香港,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记者在此介绍自己的一段经历。 年初,记者在香港一家IP电话卡店铺买了两张50港元面额的“大唐卡”。该卡广告上醒目写着:打内地固话每分钟0.21元,移 动电话每分钟0.39元。
让记者感到蹊跷的是,此卡余额在没有打到其规定的通话时间便告罄,两张卡都是如此。记者致电“大唐电讯”服务热线查问究竟,得到的回答是:该卡的计费以3分钟为计时单位。这等于说,3分01秒的通话要收6分钟的通话费。记者疑窦顿释。 “但是,广告上为何不加以说明?”记者仍然不解。服务热线表示:已经注明。 记者寻遍广告全版,终于发现,在其左下角有几行须用放大镜方能看清的补充条款,其中包括如上计费方式。 记者觉得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上有隐瞒之嫌,于是决意向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不是为了索赔,而是希望该公司加以改进。记者将投诉理由及“大唐卡”复印件传真给了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不日,收到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的回复,告知此案已由该会一位梁姓先生处理。很快,梁先生打来了电话,他用不大标准但十分亲和的语气告诉记者,他会将投诉转给香港电讯管理局相关部门处理,并征求道:能否向被投诉者透露你作为投诉人的身份,并转交你的个人资料及投诉信?记者给予肯定的回答。 过了几天(后知其在接获书面投诉的三个工作日内认收投诉),负责电讯投诉的香港电讯管理局总监寄来函件,函中答应将对记者投诉进行了解,并尽快作出答复。出于对投诉人的尊重和保护,来函再次对透露投诉人的身份及资料一事进行了确认,并对记者的配合表示感谢。 该函同时寄来一份中英文小册子《电讯管理局如何处理你对电讯服务营办商的投诉》,里面详细介绍了投诉程序,电讯管理局对投诉的处理方式,并且说明:本部门获得授权规管公共电讯服务的素质,尽可能依靠竞争和市场力量促进和保障消费者权益,但不会就营办商各项业务运作细节制订规则令其遵从,只有当市场力量未能确保达到政策目标时,才会作出干涉。记者的理解是,这体现了职能部门对商家尊重在前、信任在先的态度,有利于香港市场的自由运作。 大约过了一周,记者接到大唐电讯有限公司总监打来的电话。电话言辞十分恳切,他说,在接到电讯管理局转来的投诉文件后,他们对“大唐卡”销售广告重新进行了审定,感到其补充条款的印刷字体确实嫌小,不便于消费者辨认,以至于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和困惑,他们愿就此对记者本人表示真诚道歉。记者在表达接受道歉后,公司总监一再表示感谢,并表示进一步改进其广告宣传。 目的达到,记者欣然,并认为投诉就此告一段落了。但意想不到的是,几天后,记者由接到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寄来的一叠函件——将记者投诉、相关部门受理并答复的所有文件按处理程序装订成册,交与记者存档,给投诉人一个完整交代。 记者翻看着这分量不薄的“回执”,从第一页自己的笔迹,到最后一页大唐电讯公司给消费者委员会的真诚答复,心里涌动着感动的热流。与其说这是一次投诉,不如说这是自己与香港社会的一次难得的体验,一次难忘的交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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