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档次太高 经济适用房当成商品房卖遭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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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 15:13 武汉晚报 | |||||||||
为解决中低收入或住房困难户燃眉之急的经济适用房,因开发商修建的档次太高,被业主误当商品房购买。日前,汉阳业主杨某为购入的经济适用房的“前途”担忧不已。 “商品”经济适用房 据杨某介绍,去年底到丽水花园售楼部咨询时,工作人员问:是否持有武汉市户口
今年元月30日,杨某一次性交纳了所有房款31.7732万元(房屋单价2204元/平米,因一次性付款享受9.7折优惠),工作人员拿给他签的却是“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并不清楚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区别的杨某,认为自己既已交了钱,只要签的合同合法就行,便未作深究。 合同签订后,杨某几次接到丽水花园售楼部的通知,让他出具城市户口、未享受福利分房及工资状况等证明。自己未贷款,要这些手续干什么?尽管杨某不明白怎么回事,但他还是照办了。 至2月底,杨某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看到,经济适用房在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应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及所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 杨某这时感到问题出现了,自己花的钱与买商品房的价格差不多,而且是一次性付款,为什么卖房子时还要出一笔钱? “巨大”经济适用房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房有关管理规定,经济适用房单套最大面积不得超过85平方米,对高层建筑的套型面积可适当放宽5-10平方米。 杨某购买的房屋达到148.62平方米,大大超过我市对经济适用房面积的限制。 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应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经济适用房仅限于收入和住房困难的家庭,这些家庭可向其所在区域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购买申请,由该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核实,并在申请人原居住地公示7天,无异议者,方可获得《武汉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昨日,记者就杨某购买丽水花园经济适用房事件进行调查时发现,杨某购房已有一个多月,可在房屋交易之前,他未向任何部门进行过申请,更没有在原居住地公示7天的举动。经济适用房的各个程序未到位,何以房子就卖了出去? “样板”经济适用房 昨日下午,丽水花园开发单位武汉王家墩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新华,对杨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事件作了解释:丽水花园是2001年正式开始兴建开发,占地约4000亩。当时开发经济适用房,开发商能够享受的优惠就是免去了政府收取的每一平方米80元的土地批租费。 开发商当初考虑到武汉市以往的经济适用房都只是能居住,根本谈不上环境,遂想将此片地建成一个品质相对较好的经济适用房,试图将其建成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的“样板”工程。 据了解,如今整个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确实不错,目前正在申报“黄鹤奖”,人文环境的修建、绿化等投资相当大,使用的电梯都是20多万元的日立牌。当初投入大导致价格也水涨船高。 刘新华承认在出售这批经济适用房时,确实存在一些操作程序不规范的事件,但他称,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的办理需要一个过程,作为开发商和业主都等不及,违反操作程序是被市场所逼,不得已而为之。 (记者秦杰 实习生王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