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成为记者被打年 委员呼吁保障记者正当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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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 10:18 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特派记者 廖颖谊 张英姿)一连串的记者被打事件使刚过去的2003年被戏称为“记者被打年”,随意输入“记者被打”这四个字搜索,相关网页的数量高达119万,“火爆”程度可见一斑。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新华社副社长徐锡安呼吁在加强新闻队伍自身建设的同时,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当权益。 被打记者涉及多家媒体
徐锡安提到,一些地方为掩盖或保护不正之风、违法犯罪等各种丑行罪恶而发生的刁难报复、欺瞒陷害甚至殴打记者、抢砸设备等事件。据中国记协反映,2003年发生了一连串的记者被打事件,被戏称为“记者被打年”,不仅涉及到许多地方媒体,还涉及到中央一些全国有名的媒体。如《济南日报》《晶报》《羊城晚报》《重庆晚报》《南京晨报》和广东电视台、长沙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等。仅以新华社为例,半年来已发生三起记者被打事件。新华社有的批评性报道发表后,还出现过地方媒体“奉命不予采用”等现象。 徐锡安指出,记者被打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对待新闻监督的问题。新闻监督所体现的并非媒体自身的监督,而是广大公众的监督,媒体仅仅是反映实情的通道。 采访无行政权力易遭拒 新闻监督具有及时、公开、有效的特点,它在人民群众心中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舆论权威,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徐锡安表示,新闻监督用好了就能凝聚人心、匡扶正气,新闻报道不是判决书、裁定书,不具有强制力,只是摆事实、讲道理。但目前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评论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等,还只是源于宪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五条和四十一条的个人权利,而不是“权力”。新闻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正是来自于上述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而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的色彩。基于此的采访权容易受到拒绝、阻挠甚至暴力干涉是不难理解的。为此,有必要对新闻采访权在法规上予以明确的保护和支持。保护记者正当地履行采访职能,既有依法保护采访活动的问题,又有依法保护人身安全问题。 徐锡安同时指出,目前因无明确法规可循,在记者和受访者间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责、权关系,仅靠个人的努力,方法的改进,已经极大地影响了新闻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及其监督效能,甚至已危及记者的人身安全。即使裁断了纠纷,惩办了恶行,新闻监督仍然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境地。 为此徐锡安建议:研究制定《新闻舆论监督条例》,规范舆论监督的基本功能、范围、对象、重点、原则、方法、程序、权限等,明确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义务、责任、权利及相关事项的仲裁,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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