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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局今日起拖违规车不再收取“拖车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 07:27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2月29日电(杨国平记者李立红)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今天宣布,从3月1日起开始,对于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违法停放的车辆,交警拖移后,除依法给予相应罚款及吊扣驾驶证处罚外,机动车驾驶人不再交纳“拖车费”。

  根据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曾专门发文规定,公安交管部门清拖障碍车收费标准为:“拖拉2吨(不含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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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22座(不含22座)以下小型客、货机动车,每车次200元。拖拉2吨或22座以上大型客、货机动车,每车次250元。”

  北京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从3月1日开始,虽然交管部门不再收取“拖车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对违章停车驾驶员,交警可依法对其处以“5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执照”的处罚。公安交管部门今后将继续加强对违章停车的管理,以遏制各种不文明的交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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