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旅游”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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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 09:32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天自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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