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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地企业售奶被拘 奶农状告双城畜牧局违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 07:24 中国青年报

  亓树新

  1月3日至5日,黑龙江省双城市部分奶农向外地企业出售牛奶被拘留(见本报1月13日《双城部分奶农:凭什么不让我们自由卖奶》),15天以后被解除强制措施。

  2月2日,奶农韩忠恒、王政军向双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双城市畜牧局行
政违法,要求确认双城市人民法院非法拘押。而双城市人民法院今天以口头传达方式告之:超过诉讼时效,不予立案。

  据韩忠恒、王政军的律师张恩学介绍,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自知道行政处罚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从起诉期限中排除。因此,韩忠恒、王政军在2月2日下午3时30分来到双城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并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期限。那一天,因为双城市法院实行“朝九晚三”工作时间制,无人接待,当事人和律师只好来到邮局,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起诉书邮寄给双城市人民法院。

  奶农王政军、韩忠恒的《行政起诉状》中,请求依法撤销双城市畜牧局于2003年11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书写《确定违法申请书》,要求双城市人民法院确定该院对其司法拘留的行为属违法。

  代理律师、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恩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行政机关涉嫌多处违法行为。

  首先,行政机关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韩忠恒、王政军有农用车,他们不但运自产的鲜牛奶,而且帮助其他奶农送奶到当地企业的奶站,每公斤收取一定运费。后来因奶价原因,他们与其他奶农开始转送龙丹公司设立的奶站。每个奶农轮流跟车到奶站送奶并与奶站结账,因此不能认定原告设立收奶站点,更谈不到无证经营。

  其次,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的处罚依据,是《哈尔滨市生牛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而实事上,这4条中,没有任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再有,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第一,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而本案中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却是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本报哈尔滨2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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