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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掺假花生油现形 经销商怒告花生油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 11:37 中华工商时报

  1月28日,广西的本土媒体披露了不法商贩在气温下降后大量掺假花生油事件后,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最近,广西自治区平南县的花生油经销商吴启勇再次抖出猛料:广西邕宁县私营企业工业园内×生花生油公司分装的×生牌花生油掺了棕榈油,在寒天里凝固得倒不出,导致顾客纷纷退货。作为经销商的他损失惨重,只好于1月29日将生产×生牌花生油的公司告上法庭,当天桂平市法院受理了此案。

  寒天的花生油让人看不懂

  在一些品牌的花生油瓶上都标注着出现凝结现象的温度,然而在春节期间寒冷天气的考验下,有的花生油凝结,有的却不凝结,令不少市民对家里的花生油一头雾水。

  1月26日,南宁市的卢先生告诉记者,2003年12月7日他在华联超市购买南宁××花生油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生产的“××牌花生油”,今年1月上旬他开出用过一次后就一直放着,1月25日再拿出来使用时,却发现油变白结块,硬邦邦的倒不出来,他用筷子伸进瓶子敲里面的油,竟然还发生“梆梆”的响声。一位做花生油生意的朋友告诉他,这是花生油里掺杂了棕榈油,纯正的花生油即使出现凝结,也不至于冻成那个样子。26日下午4时,南宁市新竹路的刘女士家里放着的几瓶花生油也让她摸不着头脑:几瓶标着“温度低于15摄氏度,逐渐呈现半凝固现象,品质不变”的纯正花生油,没有一瓶出现纯正花生油应出现的凝结现象,刘女士量了量室内的温度,仅11摄氏度。她说:“春节以来天气一直比较冷,这些纯正的品牌花生油竟然不凝结,真是奇怪。”另一方面,刘女士家里两瓶同时买来的×生牌花生调和油,同样标明是40%花生油、59.5%大豆色拉油、0.5%芝麻油,却是一瓶凝结了一半,一瓶透亮如新。刘女士左看右看,这两瓶仅生产日期不同的油不知是哪瓶出了问题!

  26日下午5时,记者在南宁市的一些超市、市场看到,同一品牌的花生油有的出现凝结现象,有的根本不凝结。华联超市在一堆纯正的瓶装花生油上竖了块友情提示牌,提示纯正的花生油15摄氏度以下会凝结,但该超市的大部分纯正花生油未出现凝结现象。在飞凤菜市,瓶装的品牌花生油有的标明15摄氏度以下会凝结,有的标明12摄氏度以下凝结,有的标明10摄氏度以下凝结。这些纯正的品牌花生油不仅标注的凝结温度不一样,连摆在一起的同一品牌花生油,也是有的凝结,有的不凝结。摊位的摊主说:“南宁温度平时比较高,验不出花生油质量高下,而春节期间寒冷的天气,让人对所谓纯正的品牌花生油质量心中更无数了。”据某花生油公司刘光驹总经理介绍说,根据国家标准,花生油在10摄氏度以下会凝结,棕榈油则在20摄氏度以下凝结,大豆色拉油在0摄氏度左右凝结。在15摄氏度左右出现凝结的花生油,可能充了棕榈油,在8摄氏度以下仍未凝结的花生油,则可能充了大豆油。

  经销商怒告花生油公司

  最近,损失惨重的广西自治区平南县的花生油经销商吴启勇,只好于1月29日将生产×生牌花生油的公司告上法庭,当天桂平市法院受理了此案。

  吴启勇在诉状中称,2003年9月,他与被告青岛×生集团公司生产的,由另一被告南宁×生花生油公司分装的×生花生油桂平总代理商———桂平市敬贤庄地方特产直销部,签订了一份特约销售×生牌系列食用油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吴启勇在平南县只能经销被告的产品,不能经销其他品牌的食用油。被告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合同签订后,从9月27日至12月10日,吴启勇先后分9次向被告购买了×生牌花生油15吨。开始,该花生油质量好,销售情况良好。到了10月下旬11月初,吴启勇发现×生牌花生油日销售量有下降趋势,但不知是什么原因。

  2003年11月5日,有一客户提着5升装的×生牌花生油到店里找到吴启勇,说他卖的是掺假油。吴启勇发现该客户拿来的花生油有白色凝固分层现象,于是立即检查仓库尚存的×生牌花生油和调和油,发现的确有凝固分层情况。吴启勇当即与南宁×生花生油公司联系,该公司的业务主管吴清云保证下批货无问题。同年12月8日,吴启勇在平南县大安镇成立大安镇×生牌花生油经营部,专销×生牌花生油,开张当天的两个多小时,便销售了1.8万元的×生牌花生油。

  然而好景不长,当时正好冷空气南下,当地气温降至18℃以下,开张的第三天,便有客户陆陆续续提着凝固的油到店里要求退货,弄得吴启勇非常难堪。他只好亲自提着凝固的油到南宁×生花生油公司,与该公司的副经理吴东清协商。吴东清表示可以将货退回,换好油给原告,但对造成的损失表示无法解决。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所给的是掺假油,导致他在大安镇开张的经营部不到10天就被迫倒闭,同时在平南县城的经营部也由于同样原因退货不断,日平均销售量由以前的2400元降至不足260元,使其商业信誉大受损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掺假的花生油回收,退还货款2.36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550元、商业信誉损失2万元。

  1月31日,广西贵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人黄年钧介绍说,在该所的检验报告上,对吴启勇送检的×生牌花生油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花生油掺假项目上检验出棕榈油呈阳性,不符合“不能检出其它油类”的技术指标。(记者项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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