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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办法规定:连续6个月未居住将收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 08:17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消息

  晨报讯 日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五部门出台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机制正式启动。

  关于城市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办法》规定,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办法》还特别指出,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要公示15天,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享受廉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发放补贴和配租廉租房的结果都将予以公布。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办法指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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