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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查京城黄金地块十年纠纷 商务部初审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 07:52 21世纪经济报道

  中纪委介入调查 国办发函督办 原外经贸部一审败诉

  见习记者穆文斌北京报道

  国家商务部卷入京城一场地产纠纷并于初审败诉,顿时满城风雨。在京城土地监控呼声渐高的今天,又一起变相倒卖土地个案浮出水面。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判决书,宣布商务部的前身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败诉,新源南路1—3号地皮的主人由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嘉利来集团变成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美邦集团,嘉利来集团出局。

  这起行政诉讼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外商投资法》及其有关管理办法,都是由该部的前身外经贸部牵头起草或制定的。初审败诉令商务部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这不仅因为法院撤销了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可了涉案主体之一——与商务部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北京市外经委(原北京市商务局)的批复书,而且实质上也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执行外经贸部行政复议书的督办函于不顾。其时商务部正式挂牌未足1年。

  香港嘉利来集团董事长穆军在北京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透露,商务部已于2004年元月5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而作为第三方的嘉利来集团也于元月6日正式提出上诉,“一定要拿到该地皮60%的股份”。北京二商集团有关人士也放风出来,如果商务部提出上诉,二商集团也将会奉陪到底。然而,令人蹊跷的是,2002年7月29日,就在法院一审期间,二商集团新的合作伙伴香港美邦公司以1.6亿多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这块地皮售予了另外的香港公司。据原北京嘉利来公司的副总王意新提供的文件,接手美邦股权的是香港九九国际有限公司、建辉投资公司和个人陈天锴。股权则由美邦公司通过其在香港的持股人名义卖出。

  十年挖了一个大坑

  争议中的这块地皮位于北京东三环北路昆仑饭店北侧,占地24100平方米。这里本来要建一座建筑面积为23万平方米的“嘉利来世贸中心”,但10年过去,却只留下了一个约2万平方米的大坑。

  1994年9月19日,嘉利来集团(以下简称美邦集团)、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即北京二商集团的前身)与北京恒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三方共同在北京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北京嘉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嘉利来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北京市糕点五厂厂址的土地,建设集购物、餐饮、娱乐、办公为一体的综合设施建筑“嘉利来世贸中心”。记者从规划图看到,这一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由甲级写字楼、五星级酒店和高级国际公寓组成。

  1995年3月30日,北京嘉利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性质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期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注册资金1200万美元。嘉利来集团提供全部注册资金及负责筹措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北京二商集团负责办理北京嘉利来公司委托的拆迁及其他事宜,恒业公司负责办理批准登记注册领照手续及公司前期项目征用土地及开工事宜等。三方分别拥有开发项目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租赁、经营、物业管理60%、32%和8%的权益。

  公司成立后,世贸中心各开工项目如期进行,同时嘉利来集团从1994年5月11日至1995年9月7日,分别从广东佛山汇通公司及佛山华强发展有限公司分14批共向北京嘉利来公司汇入人民币7270万元。据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验资报告证明,其中的6500万元人民币为注册资金,余下的为投资资金。接着,嘉利来集团又以支付合作项目设计费、工程策划费等形式出资共203万美元。此后,嘉利来集团又以现金250万美元投入北京嘉利来公司。从1994年至1995年,嘉利来集团分多次共出资1225万美元。

  1995年11月21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与北京嘉利来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5年11月至1996年12月,北京嘉利来公司向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约2.6亿元人民币。1997年4月北京嘉利来公司取得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地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先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开工证、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按理说,拿到“五证”后的嘉利来世贸中心应该如箭在弦上,快速回笼资金。然而,事与愿违,北京嘉利来公司却陷入了纠纷的深渊。

  1996年9月,经嘉利来集团联系,北京嘉利来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35亿美元的贷款合同。当年11月8日,大宇公司的首期3500万美元贷款汇入北京嘉利来公司。其间,为证明这些资金的到位情况,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1995年4月,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一份《验资报告》,同年11月,由北京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二份《验资报告》。

  然而,巨额资金很快用完,工程却步不前,1997年下半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立即切断韩国大宇公司的资金链。

  北京嘉利来公司陷入资金困境,该工程1997年11月全面停工。此后,虽然合作三方就工程资金到位及复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始终未形成解决方案。

  穆军透露,2000年时,北京地产市场向好,当时这个项目经过拆迁、打地基等前期工作,并已“五证俱全”,市值达1.2亿美元,其间三方曾经试图一起转让,但涉及到利润分成时矛盾又出现了。而一直以来,不断有外资包括香港长江实业均看好这块地,纷纷找中方即二商集团洽谈。

  据王意新介绍,嘉利来集团业务以贸易为主,早在1995年,就进入广东佛山市开发了嘉利来商业中心,资金回笼很理想,于是挥师北上,拿下这块“北京最好的地”并专门成立项目公司,结果“就陷在这儿了”,王意新不禁一脸的苦笑。他始终认为,是合作双方对经济规律把握不准导致工程进度停滞不前。

  而在前期合作阶段,二商集团按正常渠道,已有1.6亿元人民币的收入,其中包括补偿费、拆迁费共1.1亿元左右和土地出让金返还5600万元。

  1.6亿元转手股权差价高达6000万

  10年后,法院的判决书却将原始股东之一的香港嘉利来集团一脚“踢出”。声称已投入近4亿元的嘉利来集团,为何失去股东权益?记者通过穆军极度情绪化的叙述中了解了其中一二。

  2001年8月23日,嘉利来集团突然接到北京市工商局发出的一纸《限期出资通知书》,其中称鉴于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须在30日内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

  2001年8月27日至29日,短短三天内,原先的三份《验资报告》连续被相关单位撤销。

  2001年9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又向嘉利来集团发函,说明《限期出资通知书》将于9月24日届满,若届时不能提供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或1200万美元出资证明,将视同嘉利来集团不履行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义务。

  2001年9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向北京外经委发函声称未收到出资证明的相关材料。

  2001年9月26日,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外经委提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

  2001年9月27日,北京市外经委作出(2001)627号《批复》,将合作各方变更为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也更名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美邦公司。北京市外经贸委认定嘉利来集团认缴的注册资金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不能提供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1200万美元出资证明,视同嘉利来集团不履行应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很明显,嘉利来集团被排斥出局。

  随后,9月28日北京市外经委即向“新”合作公司颁发了批准文件,9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向“新”合作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本报记者还得到一份二商集团与恒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二商集团协议赔偿恒业公司200万元,于是出现了恒业公司在2001年9月25日宣布退出股东会的一幕。这样,美邦公司和安华公司名正言顺地替代了嘉利来集团和恒业公司的股东地位。

  新合作公司能在两天时间内就办妥营业执照并更换股东,穆军声称其中必有外力推动,他还认为北京市外经委627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然而,戏剧性的一幕由此上演了。

  2001年10月24日,嘉利来集团向国家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01年10月25日,外经贸部受理该案。2002年7月2日,外经贸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撤销北京市外经委627号批复。这就意味着将恢复嘉利来集团的股东地位。

  2002年7月19日,以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向外经贸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3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办函2003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依法督促执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函》,要求国家商务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督促北京市外经委限期依法做好67号行政复议的执行工作。

  与此同时,由北京市二商集团、香港美邦集团和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加紧进行该地皮60%股权的转让。就在一审庭审期间,该地皮成功转让给另一家香港公司,香港美邦集团首先获取1.51亿人民币,并约定8月1日前再收取1500万人民币,签约时间在商务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的20天。据了解,此前美邦公司支付给“新”合作公司1.06亿元人民币,而后又以1.66亿元人民币转手,其中6000万元的差价,是相当诱人的。而净赚了一把的美邦公司现在已经完全抽身而出,与纠纷无关。

  王意新还透露,嘉利来集团在2002年2月就已经向中纪委举报中心局举报了股东变更这一事件。目前中纪委已经展开深入调查。

  2003年8月14日国家商务部再次下发商法函200332号特急《责令履行通知书》,要求北京市商务局(原北京市外经委)履行商务部行政复议。

  2003年12月12日再次向北京市商务局下发《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2月25日前执行。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2)二中行初字第15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2002年7月2日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国家商务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04年1月5日,国家商务部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撤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原外经贸部作出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天,嘉利来集团作为涉案第三方也提出了上诉。

  变相倒卖土地?

  这个源起土地开发的行政官司的关键点在于,北京二商集团以嘉利来集团向合作公司的投资有三分之二都是以人民币或港币注资,而不是原合同规定的以美元形式支付以及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合作公司无法维持运行而长期处于瘫痪状态为由,提出申请更换嘉利来股东地位。在沟通过程当中,二商集团负责人多次强调“我们只是负责出土地,资金的问题我们一概不管”。

  嘉利来集团表示已经通过佛山汇通公司、佛山华强公司出资7270万人民币,折合约771万美元;出资250万美元;支付建筑顾问设计费1552万元港币,折合203万美元,以上总出资折合约1225万美元。因此嘉利来集团出资1200万美元注册资金全体到位,另从韩国大宇公司融资3500万美元,后续资金不能到位是由于大宇公司资金链的断裂,应另当别论。

  完成拆迁、建设地下基础设施和向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共约2.6亿元人民币,嘉利来集团都投入了大量资金。穆军认为嘉利来集团前后投进去的近4亿元人民币随着股东权益的失效而消失贻尽,损失惨重。

  有专家指出,经由原北京市外经委的批复,二商集团和其他股东,完成了原合作公司股份的转移,美邦公司在香港转卖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换取了1.6亿元人民币。

  也许更具意味的是,在北京市二商集团与嘉利来集团的关系还没有理清之前,也就是在法院一审期间,香港美邦集团却能够在香港成功转让该地块60%的股份。

  嘉利来世贸中心的停工,溯根清源,是由于项目资金链的断裂和资金操作失控,导致合资结构出现裂痕。但香港嘉利来集团与二商集团为何从当初的伙伴合作关系闹到绝情分手,嘉利来集团巨额投资到头来却是两手空空?目前双方都只是互相指责,没有正面答复记者,看来个中缘由的厘清尚待时日,或者将成为永远的秘密?

  (本报记者邱伟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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