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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返券不找零消费者败诉 消协称返券应人性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 07:58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昨天上午,消费者张先生告中友百货购物返券不找零案,在西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以商场举办购物返券活动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已经尽到对购物返券不找零的告知义务,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当庭表示还要上诉。

  2003年11月7日,张先生在中友百货购买了850元的商品,得到8张面值为5元的功能券。张先生用其中一张功能券,在中友8层的美食天地购买了一碗售价为4元的银耳汤,当张
先生要求退还他剩余的一元功能券时,被售货员以功能券背面印有“本券不得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为由拒绝。张先生认为中友百货违反《民法》中的公平交易原则,功能券不找零的规定是消法中规定的霸王条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他经济损失一元或等价功能券,判令被告修改相关的霸王条款。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从4点对目前颇有争议的购物返券活动和返券不找零现象作出了认定。其一,法院认为购物返券活动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二,消费者得知消息后自愿参加该项活动,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双方都应该按返券规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返券商场在商场内及功能券背面提示了“不设找零”的内容,应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者认为商场制定的返券规则违反了有关法律,属于霸王条款应加以修改,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一审判决后消费者张先生对记者说,他认为首先中友百货在返券规则中规定返券不找零,本身违背了我国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违法规则应视为无效的。而中友百货的代理人则表示,这场官司提醒了商家购物返券的促销方式还需要完善,中友百货正准备采取IC卡的方式,将消费者购物返券输入卡中,规定卡内的返券在举办活动的一个时期内有效,以此来彻底解决消费者对购物返券不找零提出的疑义。

  消协:返券应该多为消费者考虑

  本报讯 针对消费者因返券不找零起诉商家被驳回的事件,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有关人士指出,目前关于返券的法律真空是关键原因,他呼吁有关部门尽早规范市场上的返券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他告诉记者,由于返券是近年开始大规模流行的新型促销手段,因此在《消法》中恰恰没有对“返券”这种促销形式的规定。在法律界,对于返券性质的最大争论就是商家所返的券究竟属于有价证券还是赠品性质,因此对于返券使用规则的合法性也就存在着不同看法。他举例说,对于“持券消费不找零”的规定,如果按有价证券看待,就有悖于等价交易的原则,但如果作为赠品来看,商家只要明示了使用规则,消费者接受了返券这种赠品的同时就相当于已经认同。不过他也强调,本来商家的返券就是一种促销行为,那么如果商家把返券规则定得更具人性化肯定就会取得更好的促销效果。他举例说,现在消费者就已经多了很多经验,比如对那种必须贴等值现金才能使用的B券兴趣就远不如直接使用的A券。因此,商家在促销中还是应该多为消费者考虑。他还告诉记者,其实在国外商场也有返券的促销方式,但他们往往是把所返金额都打到一张消费卡中,这样消费者只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就能等同于现金,既方便又安全。

  李罡 孙丹玲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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