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方式由按建筑面积计价调整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交房时按套内面积确认实测面积
●按套内建筑面积处理面积误差
●明确交房的三个条件
●增加物业服务内容
●增加业主临时公约
●物业服务内容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本报讯 记者前天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配合去年12月1日实施的商品住宅预售按套内面积计价的新规定,本市购房合同作了7个方面的调整,买房人购买去年12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要注意开发商使用的是不是新购房合同。
根据去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都必须采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而且必须在购房合同中体现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以及交房条件。为此,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对原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重新加以补充修订,调整和增加的内容有7项:
首先,计价方式与价款都改过去的按建筑面积计价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其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也相应地由过去的按建筑面积确认变为按套内建筑面积确认;第三,面积误差的处理也是如此,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开发商对买房人多退少补;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超过3%的,买房人可以退房,或按合同约定的处理办法处理;第四,明确了交付期限和入住条件,过去的购房合同在这一项条款上内容比较简单、模糊,造成很多纠纷,不少开发商钻“合同空子”不具备入住条件的,也在约定的入住日期里让买房人“强行”入住,而修改后的购房新合同明确规定,只有达到三个条件,开发商才能通知买房人收房,即必须拿到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实测面积,必须符合买房人和开发商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新合同增加了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的内容;第六,新合同还增加了物业业主临时公约条款;第七,增加物业服务内容作为合同附件。
同时,新合同也明确,去年12月1日以后的预售商品住宅,虽然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物业服务收费暂按建筑面积计算。(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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