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1日电(实习生黄连星记者张东操)上海消费者朱燕翎近日就“雀巢巧伴伴”产品侵犯转基因知情权问题,再次将雀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03年12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03年3月,朱燕翎在上海家乐福购买了一袋“雀巢巧伴伴”,包装上并没有标注含转基因成分。但朱燕翎从其他渠道获悉,该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4月份,朱燕翎状告瑞士雀
巢产品有限公司、上海雀巢及销售该产品的公司侵权,要求雀巢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含转基因成分。6月24日,该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目前此案正等待开庭审理。
朱女士这次再诉雀巢,针对的是2003年8月1日在上海联华超市购买的另一袋“雀巢巧伴伴”产品,理由仍是侵犯转基因知情权。不过,这次的被告有两个———上海雀巢有限公司和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据了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检测机构对送检的雀巢巧伴伴两例样品进行复检,日前复检结果已出来,复检报告显示:送检的两例产品未检出转基因成分。而在此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转基因产品检测实验室及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检测,结果认定同批雀巢巧伴伴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但雀巢不同意,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按照我国农业部的有关标准进行复检的要求。
进行复检的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转基因产品检测实验室的有关负责人今天告诉记者:“复检结果已出来,但我们不便向媒体公开,复检报告已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采访直接找法院。”
雀巢中国公司公关部何彤今天也对记者表示,复检报告可以向上海二中院索取。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叫王国军的法官,以在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原告朱燕翎的代理律师吴冬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转基因产品检测实验室及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对两例样品复检的《复检报告说明》。报告称,该检测机构8月份对雀巢巧伴伴样品的检测是按照巢式PCR方法进行的,而12月份的复检是依据农业部发布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测试的。
吴冬律师认为,这两次检测的结果不一样,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其检测方法不一样。新的复检报告,应该看作是8月份检测报告的补充报告,而上次检测报告并没有撤销,故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两个报告结果不同,但不能简单认为雀巢巧伴伴不含转基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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