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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取钱遇劫可向银行索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 07:59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消费者在宾馆、酒店被害,经营者如何承担责任?学生在校园里受伤,学校能否免责?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司法解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社会公布了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群众参与热情非常高。仅网上发表的意见,就有600多条。信函300多封,各种意见共计50多万字,不少意见得到采纳。

  -安全保障有漏洞经营者难逃责

  近年来,法院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案发原因看,正是这些经营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有些被害人或其家属在向经营者索赔时,经营者往往以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为由进行抗辩。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或组织,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这种规定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业、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除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外,其他各种公众活动的管理者、组织者和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

  -学校要对校园伤害事故担责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司法解释规定: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教育部去年曾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黄松有说,司法解释对教育机构责任性质的界定,与教育部的规章没有原则分歧。教育部的规章是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据,但规章在审判时只有参照作用。司法解释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作出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

  -员工伤人老板连带赔偿

  该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黄松有解释说,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被使用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对无辜的受害人给予公平的救济,使死有所葬、残有所养,肉体的创伤得到救治,心灵的痛苦得以慰藉,雇主承担替代责任,有利于雇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雇员的教育,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需要强调的是,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事故除享受保险还能索赔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商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工伤保险予以赔付,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该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人,可否由受益人给予赔偿?黄松有回答说,该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在以上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其受益。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

  过去由于死亡赔偿标准偏低,许多人担心会诱发非道德行为,例如,对交通肇事受害人不予抢救反而故意致其死亡。司法解释对此有了说法。

  黄松有说,该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根据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认,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也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新司法解释把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一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一倍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按《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解释》的计算方法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高122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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