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人民医院涉嫌用假药 却只退药费不赔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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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 09:10 京华时报 | ||
12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北大人民医院被诉试管婴儿手术中使用假药一案作出判决:人民医院给原告张先生退回药费850元,而张先生提出的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北大人民医院方面反应平静。而原告张先生昨天明确告诉记者,他将提出上诉,他认为,此案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问题。 -新闻回放 假药索赔引发诉讼2002年8月,张先生的妻子在北大人民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按照手术程序,张妻使用了一种“喷鼻药”(布舍瑞林)的药品。当年9月15日,医院通知,张妻的试管婴儿手术失败。随后,张先生通过西城药监局认定其妻子使用的“喷鼻药”是未经国家批准的假药。 2003年7月4日,西城药监局查封“喷鼻药”并对北大人民医院处以罚款8500元。之后,张先生以医院使用假药导致手术失败为由,将北大人民医院告上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48430.91元。 11月4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事。 11月5日,本报以《北大人民医院涉嫌用假药》为题报道此事。 -原告之惑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12月2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原告提出被告使用‘喷鼻药’致手术失败,原告就此应承担‘喷鼻药’的使用与手术失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而现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12月23日,张先生对记者表示,判决结果与他预期的有很大差距。他说:“既然已经认定院方使用的是假药,又怎么说跟手术失败没有因果关系。”张先生很肯定地告诉记者,他会在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的唐泽光律师在收到判决书当晚,就重新拟定了一份民事上诉状。唐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在手术中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与张妻未孕的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的第四条,应该由院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志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本案中,判决书认定“人民医院使用该药(喷鼻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因此,医院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而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就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手术失败)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原告来承担该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他说:“如果医院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使用该药与手术失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医院就应该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负责审理此案的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厅代理审判员张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被告之困 用药难不用也难 负责此次手术的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学生殖中心副主任沈浣教授。昨天,沈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有一种药,不用对你不利,用了又对我不利,我怎么选择?”在她看来,医生的责任感与法律的强制性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冲突。 作为一项尖端医疗手段,试管婴儿手术近两年才在国内大范围使用。“对于科学而言,永远是‘技术在前,管理在后’,”沈教授说,“在技术不成熟的时候,管理也不会那么成熟。” 沈浣曾多次获得北京市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她告诉记者:在国内,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价格上,试管婴儿手术中目前只有喷鼻药(布舍瑞林)这种药是最好的,但现在医院已经没有这种药了。 “现在,同样的手术,医院用的药要三千多块钱,这对病人都是好的吗?”沈浣说。对于张先生的诉讼,沈教授说:由于对方是医院职员的家属,所以手术时根本没有考虑太多,就用了自己认为最好但却是未经批准的药。 “用药是医生决定的,而不是病人决定的。所以,我们实际上是为了病人。”沈浣说。在她看来,“医生看病实际上就是在冒险。”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链接)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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