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仲虞、李天际、张钦报道 “超市卖的枸杞怎么是过期的,你们现在就得给我赔偿!”昨天下午1点左右,消费者孙先生拎着三大袋商品出现在朝阳区某超市的大厅里,引来顾客驻足观看。
据了解,孙先生前天曾在这家超市购买了15盒150克装硕亨牌一级龙井茶,花费1095元。昨天他又到超市买了两盒同样的茶叶,还购买了17盒枸杞,花了401元,两次共花费1496
元。后来孙先生发现两种商品的保质期有问题,茶叶已经过期近17个月,枸杞也过期4个多月,孙先生向超市提出双倍索赔的要求。
超市的谢经理告诉记者,从枸杞的外包装盒上看,没有过期,但孙先生说拆开包装,里面还有一个生产日期,如果按这个日期算,枸杞确实过期了。“现在还不能确定这些东西是我们超市卖的,因为仓库里没有存货”。不过谢经理表示,周一下午2点之前,超市会给孙先生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孙先生要求得到当场赔付。
协商不成后,谢经理和孙先生一起到呼家楼工商所解决问题。在工商所,孙先生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最后拎着这几袋枸杞离去。
一位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受理了孙先生的投诉,周一到超市核查实际情况,看超市能否提供无过错证明,“一切程序都会按照相关法规进行”。
面对类似的问题,消费者和超市双方如何维护各自的权益?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若消费者凭购物小票能证明自己购买了过期商品,超市应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对于是生产厂家的责任造成其产品过期的,超市可再向厂家进行追偿。
但若是消费者讹诈超市,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的庞律师表示,超市可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证明超市一贯从稳定的厂家进货;厂家也要证明自己产品里外包装上的保质期是一致的。如果超市能证明所卖的商品没有过期,是消费者在故意讹诈超市,超市有权拒绝退货,并根据所受损失的程度,追究消费者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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