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利性医疗机构自10月1日起启用专用发票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 09:41 北京青年报 | |||
齐雁冰 本报讯 记者昨天自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自10月1日起,北京市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无论医疗服务、门诊收费、门诊挂号、门诊诊疗等,均须使用“专用发票”。 营利性医疗机构,指的是经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 北京地税局规定,凡使用《专用发票》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