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假币出新规 被收缴人有权申请鉴定和复议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 11:02 中国新闻网 | ||
作为中国反假币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经济日报报道说,《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将担当起假币“清道夫”。 据报道,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的权力,不但对假币收缴、鉴定有了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基层央行反假币工作的开展。二是《办法》规范 《办法》的公布与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和违规处罚措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假币收缴、鉴定工作的开展。一是《办法》规定了办理假币收缴的业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即业务人员必须在当地人行组织下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二是规定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报告犯罪线索的义务。三是《办法》规定了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违规处罚措施。四是《办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鉴定机构违规处罚措施。 《办法》对于一些过去反假货币工作中含混不清的程序和概念,作出了更加明确、更加符合法律要求的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持币人的利益。一是收缴人员必须具有鉴定技能并获得上岗资格,保证了对货币真伪的首次认定和收缴的准确性。二是对假币收缴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防止违规操作带来的纠纷。三是收缴假币后,必须明确告知持币人应有的权力,在新的《假币收缴凭证》上还增加了中英文对照的告知内容,便于外籍人士更好地享有知情权,确保了持币人权益不受侵害。四是持币人如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或收缴程序持怀疑态度,可以申请进一步鉴定和向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地完善了假币收缴程序的制约机制。五是对假币的鉴定程序和期限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持币人能及时得到正确的鉴定结果。此外对于假币的收缴、鉴定、保管、解缴、销毁等工作均做出具体、严格的规定。 彭艾彭国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