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指定查办制度》消费者有权令办案者回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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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 09:35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 吴焕)消费者投诉时,一旦认为被投诉的经营者与办案人员有利害关系,就有权向工商部门提出要其回避。这是昌平工商分局即将在全市率先实施的“个案指定查办制度”中的一大亮点。 有关人士评价,该制度的出台将使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可以更加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加大对执法办案行为的监察力度,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记者昨日获悉,上周末昌平工商分局确定了对七类案件实行《个案指定查办制度》,这七类案件分别是: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与办案单位(科、所)或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案件;两次以上投诉仍未查办的案件;办案单位或人员办案不力,或因主、客观原因有可能影响办案质量的案件;接到举报不及时立案或不按规定执行立、销案手续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结案的案件;市局指定或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移转的案件;集体投诉(3人以上)或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办案中有失公平、徇私枉法等现象主管局长认为有必要实行指定查办的案件。 据悉,只要属于这七类案件之一的情况,将由分局局长授权指定由其他部门或直接指定办案人员查办。对指定查办的案件,不管案值大小,都必须在监察部门备案,由监察部门采取事中检查或全过程监察。 此外,《个案指定查办制度》还实施责任追究,在查办案件中只要出现被指定单位和人员不认真查办案件,推诿扯皮,影响办案进度;被指定单位和人员与案件有关联的单位及人员相互串通、不依法办案,影响办案质量;被指定单位和人员不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办案进度和办案结果的;办案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形之一,都将严厉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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