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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热线:假货购于六年前 如今申诉仍获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2日 11:54 人民网-市场报

  □郑铁峰 陈智慧 程健飞

  消费者6年前购买的产品,今天才发现是假货,而原先的销售单位已经换了几任的负责人。面对这样一个难题,在浙江金华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消费者最终仍获得了赔偿。

  浙江金华的消费者赵某于1997年3月在当地一家电器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套音箱。当时这套音箱的价格为2900元,经营者也在发票上明确标注了“美国原装JBL音箱”的字样。由于对音箱不是很内行,赵某在使用的6年中一直不知道,这套标明“美国原装”的产品是冒牌货。今年3月,由于音箱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赵某找到了当地一家专业维修商店。技术人员在检修过程中发现,赵某的“原装”美国进口音箱是假货。于是赵某与销售公司进行联系,要求对方根据《消法》规定予以加倍赔偿,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4月19日,赵某向金华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面对已经使用了6年的音箱,工作人员一时拿不定主意。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人员终于找到了相应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消法》第49条也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虽然在购买产品6年后才发现产品的假冒现象进行投诉,但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同时,经过调查核实,工作人员也确定了赵某购买的音箱的确属假冒产品。为此,金华市12315中心决定受理这起投诉案件。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又遇到了一个新的难题。销售公司6年中已经更换了几任负责人,原先的负责人早已不知去向;而且,从1997年底开始,该公司就已经停止经销这一品牌的音箱了。因此,该公司目前的负责人只同意为消费者进行退货,但加倍赔偿却不肯承担。

  针对经营者推卸责任的态度,12315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该销售公司的负责人耐心细致地介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当事双方的协商,经营者同意退还货款2900元,并赔偿消费者损失1600元。至此,消费者在6年前遭遇的侵权行为,在今天同样获得了赔偿。

  《市场报》(2003年06月12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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