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鉴定收缴办法昨出台 收缴假币要出具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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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 13:59 北京晨报 | ||
记者 袁满 金融机构向假币持有人收缴假币时,要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而具体经办人员则必须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这是昨天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做出的规定。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发现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有权收缴。收缴假币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进行,并在持有人视线内在假纸币上盖“假币”字样戳记。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要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持有人如不配合收缴行为,金融机构可当即报告公安机关。 另外,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该《办法》将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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