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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会员制消费也要立一个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 14:06 人民网-市场报

  目前国内许多地区,大到球会、商会,小到美容健身、洗车、推拿沐足等,都搞起了所谓的“会员制消费”,而此种消费常常引发各种各样的服务纠纷。对此,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仅有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颁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不尽人意

  邓新建 江宁

  最近,因会籍合同纠纷引发会员群体起诉广东东莞市长安今宇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宇公司)案在东莞市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此案涉及会员人数颇多,先是328名会员委托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向今宇公司发出律师函,试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未果,继而向法院提出起诉,但由于这些会员绝大部分为来国内投资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士,也有部分团体会员是港、台或外籍公司,他们在国内作为诉讼主体还需办理相关手续,所以目前已有25名会员的起诉被东莞市人民法院立案。这起国内首例众多会员因会籍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系列案件的公开审理,立即引起了我国法律界的关注。

  会籍纠纷拉开诉讼帷幕

  “今宇公司先以不实广告骗取会员入会,再调涨各种费用,使我们在经济上加重负担,但如果转让会籍,又要再交上一笔高额的会籍转让手续费,这种局面使我们进退两难。”庭审过程中,原告之一,台商施文祥先生激愤而无奈地说。

  据施先生介绍,1996年至2002年6月,施先生的意难忘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等数百名会员与今宇公司签订了会员合约书,分别缴付港币14.8-35万元不等的会籍费,领取了会员卡,成为今宇公司高尔夫球俱乐部的会员。每位会员入会时,今宇公司向会员提供的价目表中列明,会员入会后应缴付的月会费为港币200元,而到了1999年,该公司却擅自将月会费上涨为港币300元;2000年为人民币440元,2002年7月又将月会费调升至每月人民币700元。

  另外,据提起诉讼的会员反映,今宇公司要求会员转让会籍必须经其审批,并要求会员按其自定标准缴付会籍转让费(会籍转让手续费按今宇公司1997年制定的会章第九条列明的收费标准是会籍转让市价的10%)。而实际上,现行会籍转让费的收取标准已高达会籍市价的50%。更令会员难以忍受的是,今宇公司竟无限制数额推销大幅度降价的会籍,并容许非会员在无会员带领下进场消费。该公司现有的球场为27个球洞,依惯例此种球场最多能容纳1800名会员,而该公司在未扩建球场的情况下,迄今已发展会员超过2600名,导致其服务品质下降,会员难以订到打球时段。会员认为今宇公司上述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会员的合法权益。

  被告方今宇公司则认为:首先,今宇公司每月具体收取的月费数额不属双方所签订会员合约书的内容,月会费200元只是当初价目表上的价格,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今宇公司有经营自主权可自行调整,这与其各方面的服务内容是密切相关的,而今宇公司各方面服务的内容均有大幅增加,所以月会费也应相应增加;其次,对于会章第九条关于会员转让会籍需向今宇公司提出申请经许可并交纳一定转让费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而会员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理应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签约前,会员享有与今宇公司充分协商的权利,会员更有自主选择球会的权利,会章并不是原告方诉状中所称的格式条款。至于对会籍转让费的收取是双方协定的,符合合同的约定;另外,今宇公司收取其公司会籍更换提名人的费用是双方一致同意的条款,符合实际需要;同时,今宇公司出售会籍的行为,是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他人无权干涉,并非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引起法律界关注

  这起国内首例众多会员与营利性会员制俱乐部之间发生的纠纷,立即引起了我国法律界的关注。全国著名的民商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杨振山教授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前会长、法律专家任继圣教授,就此案件涉及的会员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其法律效力和违约责任等相关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专家们一致认定:会员合约和会员认可的会章及价格价目表均属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认定有效;而今宇公司单方调涨月费属于违约行为,其单方制定的会章属于格式条款,其中第九条限制会员转让会籍权利的部分依《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认定无效;今宇公司无限制数额出卖会籍或容许非会员消费者无会员带领进场打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约定均属违约行为,据此,今宇公司应该对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杨爱斌律师认为,今宇公司以会员合约书、会章和价目表等格式条款与会员订立会籍合同,严重限制和剥夺会员的平等协商权、会籍转让权,合同中还有多个不合理免除和开脱今宇公司合同责任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今宇公司基于赢利目的,吸纳会员加入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以支付会籍费为代价获取会员资格,享受相应的优惠和便利条件,会员通过支付会籍费价款获得的会员资格,在法律上属于一项较为特殊的财产权。会员对该项权利当然享有自由处分权,即对其会籍享有自由转让权。今宇公司作为俱乐部经营管理方,仅对会员转让会籍享有知情权和登记备案权,而无权以需经审批为由加以限制,同时对会员转让会籍仅有权收取合理的手续费。

  专家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俱乐部如不能保障其提供的质量达到正常水准,也应承担违约责任。今宇公司如果无限量大规模推销大幅度降价的会籍,必然导致原有会员会籍价值的大幅度贬损,对因此而造成会员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编后:

  本案是国内首例众多会员与营业性会员制俱乐部之间因会籍合同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系列案件。法律界人士认为,它对今后国内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影响。首先,由于该案涉及的绝大多数会员是我国香港、台湾及日本、欧洲等地来内地投资的人士,该案的审理关系到他们对内地投资环境的评价;其次,法律上该典型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产生判例法的效应。该案还引发了这样的思考:《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立法模糊导致可操作性差,最高院有无必要对审理格式条款进行专门的司法解释。立法部门应考虑对《合同法》格式条款立法,重视对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并且对营利性会员制俱乐部及相关行业制定相应的法规;另外,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影响所有营利性会员制俱乐部行业的规范化。

  据了解,营利性会员制高尔夫球场在国际上有其行业惯例,而我国对该行业还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由体育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行业的管理,还只是停留在一般市场秩序的层面而没有专门化。因此,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和规范会员制消费方式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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