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机票能否全额退票 退票纠纷案一审国航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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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04日 07:1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买了打折机票,就不能全额退票,为此,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胡安潮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其机票代理商。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国航败诉,退还原告胡安潮机票退票费755元,并承担50元的诉讼费。 去年9月18日,胡安潮在“蓝天白云”机票代理处购买了一张4天之后的国航六折机票,价值910元。第二天,胡安潮即因故要求退票,“蓝天白云”按照国航的内部规定扣除了全额票价的50%(即755元)作为退票费。胡对此提出异议,并与国航有关部门进行了交涉,双方未达成共识。胡安潮便将国航和“蓝天白云”机票代理处告到了法院。10月8日,法院正式立案,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胡安潮认为,两被告违反了我国法律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要求,在未向原告告知退票要收高额退票费的情况下扣款,违反合同约定。同时,拒绝向原告出示有关文件,违反合同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国航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 被告则认为,国航在特价机票退票费问题上自始至终严格执行民航主管机关指定的规定,并无不当。关于折扣机票的有关通知也已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了,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国航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2001年5月14日,民航总局向各地区管理局、运输航空公司发出的《关于下发北京———广州等7条联营航线特种票价的通知》,系针对民航运输企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对广大旅客的通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引起合同相对人注意。《通知》所载明内容不能成为原被告之间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能作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因该条款与机票上旅客须知中载明的退票办法相矛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定《通知》所载明的退票办法无效。因此判决国航败诉,“蓝天白云”机票代理处因是国航的代理人,其后果责任应由国航承担。 宣判后,两被告表示,是否上诉待考虑后才能定。原告胡安潮则表示,他对一审判决结果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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