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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轼叫板“老规矩” 质疑“消费者上帝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5日 11:5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孙思娜】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消费领域也在凸现着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行业规定与国际惯例、广告的消费者评价体系……昨天,在中消协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座谈会上,各方专家对这些新问题都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消费者不能总是上帝

  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表示,在服务业中,所有的消费都是面对面的,消费者就是上帝的观念就不太适用,因为这里既有服务方的问题,也有被服务方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双方的平等、互利、融洽和快乐,这就赋予了消费者权益新的内容。比如说,现在不少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但是有的雇主不懂得平等待人,干涉其人身自由,禁止他们和外界通讯,不允许有个人隐私,甚至有少数消费者故意损坏产品并恶意投诉,索要赔偿,这些都是经济生活中值得注意的新问题。因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更深层内涵是创造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消法》也管房产和汽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底适用于哪些商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表示,《消法》中涵盖的应该是所有作为商品的产品和服务,有些人认为《消法》中没有明确写出该法适用于汽车和商品房,那么这个问题就应该商榷。然而《消法》如果将所有适用商品都一一写明的话,根本是不现实,也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如果《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汽车和商品房不属于其适用范围,那么这两种商品就肯定适用于《消法》。一些反对的声音只是为了逃避和推卸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国际惯例不能全盘拿来

  刘俊海还谈到,近期有某些行业协会,以“国际惯例”为由推出一些保护本行业利益的行业措施。而“国际惯例”要在中国行得通,必须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抵触的“国际惯例”一概无效。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存款有息的强制性法律原则,但某些商业银行推出的对小额存款不但不付息,还要收账户管理费的做法就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这一规定;二是要符合中国国情,尤其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国的消费习惯与文化传统,甚至商业伦理。一旦违反这些,必定会招致消费者的不满,最终行之不远。广大消费者对《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饭店可以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条款之所以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原因恰恰在此。

  广告好不好听消费者的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指出,商业广告的落脚点是让消费者购买,因此商业广告极易出现片面和夸张,即放大商品和服务的优点,让消费者感到尽善尽美。而商业广告的片面性和夸张性在合理范围内,是被现行法律所允许的,但是离虚假广告的距离也仅仅是一层窗户纸,最重要的是,商业广告的费用最终都要由消费者承担,而它们又从不同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广告的最终评价主体应该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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