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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侵权判定难 主要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5日 10:03 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

  就隐性侵权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先生。

  问:现在的侵权行为五花八门,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有人比喻侵权正在从“显性”走向“隐性”。你认为“隐性侵权”具有哪些特点呢?

  答:首先,隐性侵权的隐蔽性比较大,让消费者不易觉察。如“买一送一”,有的商场是买衬衫送袜子,这种模糊赠售行为,商品和馈赠物品的并非等值的,实际上就是侵权行为。有些不公平的行规或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消费者是没有选择余地的,但明显对消费者是不公的,也是侵权行为。此外,像一些垄断行业的垄断价格,也是侵权行为。

  其次,隐性侵权的投诉一般来说较难。比如你提到的在旅游中,旅行社安排的虽然同样是三星级住宿,但影响到游客旅游质量的例子,虽然它是利用了合同进行欺诈,但由于不属违约,如果游客投诉或打官司的话,要想获胜将非常困难。游客只能在今后注意,签订合同时,了解入住酒店情况,离景点远近、停留时间,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甚至机型等具体情况,并尽可能在合同中注明。对于垄断行业的垄断价格,目前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如有的消费者感觉自己家里的电用得很快,认为电表或电路可能有“猫腻”,但因为售电表、检查电路的都是“一家人”,检测的结果是否公正,有可能让消费者怀疑。

  此外,一些侵权行为缺乏判定依据和惩罚机制。如虚假广告危害面广、影响恶劣。很多消费者因听信虚假宣传,而致身体、财产受损。但发布虚假广告是否属欺诈行为,应不应该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各界一直争论不休,对打击不法行为以及消费者依法维权十分不利,特别是在房地产领域,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房地产广告多数情况下是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购房者没有将广告的内容写进合同,即使该广告是虚假的,购房者也不可能就此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是极不合理的,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同时也是对那些发布虚假广告的开发商的放纵。建议立法、司法机关早日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问:据你了解,隐性侵权最容易在哪些领域发生?

  答:可以说,每行每业都可能发生,只不过是消费者吃的亏有大有小而已。例如,价值几十万或上百万的商品房消费,由于建设周期长,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于损失较大的侵权行为,消费者比较重视,而有些如小日用品的消费,消费者有可能认为只不过是吃了点小亏,就算了。而有些侵权行为,消费者根本不觉察或不认为自己受到了侵权,比如,现在在一些小书店或小超市里,公然出售盗版书或盗版音像制品,实际上,这也是侵权或欺诈行为,但消费者通常觉得自己的利益并没有受到伤害,因此,真正自觉抵制,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或投诉的非常少。当然,这与中国目前的消费环境和消费心理有关。

  问:我们注意到,政府各职能部门正在加大对欺诈等隐性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如中消协提出的点评格式条款,规范合同样本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好处在哪里呢?

  答:点评格式条款,主要是发现其中有可能存在的陷阱,并提醒消费者注意。以达到抨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改善消费环境的目的。因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在缩短缔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加速交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也存在一定缺陷。

  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重点必然落在自身利益的维护上。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一些行业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局部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

  而规范合同文本则是针对投诉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消费者化解风险的。由于消协的中性地位,可以保证合同同时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问: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在维权方面有了更多保障,但是就目前而言,许多隐性侵权处于法律的边缘,那么,消费者在遭遇到隐性侵权时,应如何维权呢?

  答:消费者如果觉得自己被侵权了,可以采取与商家协商、向维权部门投诉,甚至向行政部门、法律部门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大部分经营者已经意识到信誉的重要,因此,大量的消费争议是能够通过协商得到妥善解决的。

  如我曾经经手的一件事情,一个商场打出促销广告,将30台原价3500多元的彩电按1600元处理,但一名起了个大早,排在抢购队伍第三位的消费者却被告知彩电已经卖没了,商场的解释是通过电话预订出去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欺诈或不践诺的行为。后来经过与商家协商,获得了让消费者满意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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