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张旗鼓集中诉苦 3.15成“本土化的洋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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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5日 09:39 北京青年报 | ||
张天蔚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果这就是中国3·15的出处,那么3·15就是“本土化”得最为成功的“洋节”———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已经成了受关注程度仅次于春节联欢晚会的时段;耐心等待3·15的到来,然后集中地伸冤、诉苦、维权,已经成了渐成气候的“新民俗”。而通观世界各国,却不见哪 然而可悲的规律是,越是在特定的时间里扬眉吐气,越是证明在其他更多的日子里,消费者们只能忍气吞声。而更可悲也更费解的是,如果说在紧缺经济时代,消费者的劣势地位可能是由供求关系所致,那么在供给过剩、全面进入买方市场的今天,消费者依然处于受气的地位,就实在让人纳罕。惟一可能的解释是,尽管出台了专门的《消法》、成立了专门的“消协”,但法律还是没有成为消费者的“后台”,消协也还是没有成为消费者的“娘家”,消费者依然不得不以一己之力,与不法或无良的商家做着势不均、力不敌的不平等博弈。而这种博弈的结果,是事先已经由实力决定了的。 回顾这几年消费者的维权历程,其斗争之激烈、消费者付出的代价之大、社会舆论之不遗余力,堪称可歌可泣。如此顽强不息的斗争居然不能给消费者换来良好的消费环境,一定是什么地方出了什么问题。 而总结这几年由媒体披露的信息分析,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是虽然有了《消法》,而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做了比较多的规定,但由于惩罚性赔偿仅限于第49条的“双倍赔偿”,使消费者的维权诉讼成了一项高投入、低回报的行为,客观上削弱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其次,消费者虽然有了“消协”,但“消协”作为群众组织,并不具备在维权过程中作为消费者代表而充当诉讼主体的资格,所以在具体的维权诉讼中,消费者只好重新成为单打独斗的弱者,与财大气粗的商家单挑,胜负如何,也就不难想见。国外那种由律师发起、受害的消费者自愿参加的集团诉讼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虽然律师有自己的利益企图,但消费者以“加傍”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却是成本/收益比较合算的方式。团结起来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则向消费者一方倾斜;第三则是老生常谈:地方保护主义依然是许多造假、售假者的保护伞,许多造假工厂能够堂而皇之地开在明处,而且有办法和打假者周旋,没有权力在背后保护撑腰是不可能的。 原因一定还有很多,难以一一列举。而总的原则是,消费者有打假、维权的天然需求,但在实际行动中,却必须借助法律的支持和团结起来的力量,否则我们只好继续重复着在3·15宣泄一天,然后在其他的日子里忍耐364天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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