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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购物服务延伸 超市购物班车免费能否免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3日 11:38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薛庆元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家把购物服务延伸到了店堂之外,大中城市大型商场、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也就应运而生。然而,在免费车上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商家是否就能以其“免费”为由来“免责”呢?最近,江苏南京76岁的市民钟先生就因乘坐免费购物车造成骨折,结果却索赔无门。

  1月17日,钟先生夫妇俩从南京尧化门乘坐金润发超市龙江店的免费购物班车,到该店购物。当天中午,提着大包小包的二老准备仍乘超市班车回家。就在上车时,钟先生被拥挤的人群挤倒在地,当即无法站立。随后,一名好心的出租车司机和钟先生的老伴一起把连声呻吟的钟先生送到医院。检查发现,钟先生股骨颈骨折,必须进行全髋置换手术。

  钟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班车驾驶员和超市方面其他人员没有一个主动上前帮忙。当时车站秩序很混乱。在他住院期间,他的两个儿子已和超市交涉多次,对方除了来探望几次外,一直没有对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表态。

  对此,南京金润发超市龙江店客服部陈经理认为,上车秩序应该由市民自觉维持,免费购物车作为提供顾客便利的方式,遇到这样的“意外”实在尴尬。她说,如果是因为超市方面设施、设备问题造成顾客人身伤害,超市方面肯定会承担责任的;但在这起意外中,超市方面没有直接责任。出于为消费者考虑,他们会和钟先生协商一个解决方案,来尽力减轻对方的负担。

  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据介绍,超市开出免费购物班车,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服务手段,乘车者与商家构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根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顾客乘坐的虽然是免费班车,但班车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出的,车费其实已算入所购物品中,“免费车”应视作商家的购物环境。据此,乘车人发生人身伤害后,商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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