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自身利益明显抵触法律 汽车保修手册毛病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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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3日 11:27 《中国消费者报》 | ||
本报记者 张文章 上海一家汽车公司在其汽车保修手册中规定己方的“极限责任”,吉林一家汽车公司在保修手册中自订己方的“质量担保范围”。由于汽车三包规定迟迟未出台,国内一些汽车厂商都自行制定了售后保修手册。这些手册条款由于过多考虑厂家利益,有的条款故意减免厂家的责任范围,有的明显与国家大法相抵触,使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记 案例一:“极限责任”阻断维权路福州消费者林先生购买了一部上海某汽车公司的一款家庭轿车,使用不久便发现方向盘助力泵等部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三次都不能正常使用。林先生只好要求更换新车或退车。经销商福建省直中机泰汽车有限公司经与上海公司联系后答复称:“根据上海某公司保修手册规定,该公司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另一名用户赵先生称,他购买的上海这家公司的汽车,使用后却发现新车出厂时即未做好密封,造成渗水,许多受蚀部件无法更换,遂要求换新车。经销商福建省直中机泰汽车有限公司以同样理由拒绝退换车,只同意更换部分受雨侵蚀的部件。 记者在上海这家汽车公司的“保养及保修手册”上看到,“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即车辆的任何缺陷只能通过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方式解决。”记者电话咨询上海这家公司,该公司公关部黄主任称,汽车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的“三包”规定,该公司这项规定也是行业普遍做法。 案例二:不在此处保养一律不予保修 福州邵先生购买了一辆吉林一家汽车公司生产的车,前不久因水泵坏了去该公司福州特约维修站维修,而该站却以该车属于“非经本公司特约服务站保养维修过的轿车”为由拒绝对该车进行质量担保,并称用户已经自动丧失全年免费保修的权利。 该站阮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吉林公司对汽车保养保修都有统一规定,如果特约维修站违反规定对该用户的车进行保修,那么相关经济损失只能由该站自行承担,吉林公司概不负责。 省消委会:限制性条款不负责任针对上海某汽车公司规定的“极限责任”条款,记者采访了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他认为,该公司这种规定是一种对消费者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与国家有关法规相违背。首先这项规定与国家大法相悖。《消法》明确规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保修期内连续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产品质量法》也规定,售出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其次,“极限责任”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该公司这么规定是一种规避责任的做法。这种企业自行制定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针对吉林公司规定的“质量担保说明”中限制性条款,福建省消委会投诉部许副主任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拥有选择权,特约维修站不能强制服务。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指出,不管汽车“三包”如何规定、何时出台,但其定位应是《质量法》和《消法》下的一个标准,不能与大法相悖。上述保修手册一些格式条款如果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据悉,《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在征求多方意见,有望年内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出台之日,就是这些限制性保修条款“坚冰”化解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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