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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为了忘却的纪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3日 09:5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雷风

  3·15不应是永恒的节日,3·15也不应该是永恒的话题。

  年年都有人评说3·15,年年3·15都有人悲悲切切,也有人咬牙切齿。

  然而,年年的3·15都愤怒止于愤怒,热闹止于热闹。揭露、控诉之后,一切又归于平静,造假的依然造假,贩劣的依然贩劣。

  如果3·15终究逃不出可悲的春节联欢晚会一样的命运,不说也罢。

  媒体的悲哀

  两年前向一家媒体的负责人指出:每位消费者都能举出若干自己深受假冒伪劣之害的例证,各媒体披露的任何受害者的惨状,未必是现实生活中最惨烈的,每年一次的“展览与控诉”太低级,已经不再能够煽情了。不是媒体不努力,只是消费者渐渐麻木。

  人们更关注的是:为什么假冒伪劣能畅通无阻?谁在充当保护伞?谁从中获益——政治上获益或经济上获益?

  其实,这早已是皇帝的新装,只是消费者不敢说或不愿说而已。

  然而,众多媒体对此视而不见。那些自视颇高的媒体精英们,此时一副谦谦君子的模样,忽然忘记了自我标榜的“为民请命”的铮铮誓言。

  怯懦的背后是什么?

  造假者与享用者

  从法律意义上说,不分老少男女官民智愚,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除了支付货币之外,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换言之,是否合格的消费者,只看是否完整付费,而不再有其他。

  可恨的有三种人。一种人是高明者——自己消费之外还热衷于介绍各种甄别商品质量真假优劣的技能。他们得益于专业知识,一般不会轻易受到假冒伪劣的危害。

  一种人是享用者——他们基本只享用商品而不消费商品,因为他们通常无需支付货币。又因为他们的享用品往往为另一种人倾力供奉,供奉者绝不敢冒犯享用者,所以他们基本远离假冒伪劣。

  一种人是制造者——他们不断地制造、销售某种“假冒伪劣”商品,希望迅速脱贫致富,但他们因为技术种类的单一,终将受到另一种“假冒伪劣”商品的惩罚,也会成为“假冒伪劣”的受害者。

  其实,在健全的商品经济秩序里,人人都是消费者。只因为不健全,所以真正的“消费者”必然成为“受害者”的代名词。

  消费者与质量专家

  既然成为消费者的惟一条件是支付货币,那么又有什么理由来要求消费者做全能的质量专家呢?

  因为假冒伪劣的泛滥,总有一些人和一些机构,喋喋不休地装模作样地,教导消费者掌握各种商品的专业性能、成分、参数,教会消费者识别真假优劣的技能,发布各种商品警示,公布所谓“困扰消费者的若干热点问题”。

  令人困惑的恰恰是:这些人和这些机构这样做的真正用心!

  商品世界,浩如云海又日新月异,消费者做到不走眼不上当成为全能的质量专家,纯粹是一派胡言——不服气的让他来试试!

  做消费者本应很轻松,只需付钱,无需其他。如果付钱之后购得的是假冒伪劣商品,这不表明消费者的无能,只说明为维持商品市场秩序的那些执法机关失职。

  消费者无合格与不合格之分。“只有能够识别商品真假优劣的人才算合格的消费者”,这是一个谬论。

  识别真假优劣的技能、各种商品警示、“困扰消费者的若干热点问题”等等,恐怕应该说给工商、质检、卫生等执法部门听,与消费者无干;放纵假冒伪劣,就是执法部门的不作为。

  打假英雄只应出自执法部门,而不是出自消费者。

  如果执法部门这边在喋喋不休地地训导消费者如何甄别商品的真假优劣,那边假冒伪劣却大行其道,就不得不让人怀疑他们是在有意无意间推卸责任转移视线,甚至是在故意愚弄消费者。

  悲壮的消费者

  消费者真的很悲壮。

  面对侵权,消费者备感无助——

  “消协”半官半民的身份,决定了它的无能,消费者与“消协”渐行渐远;与商家协商,无异于与虎谋皮;向工商、质检部门投诉,往往投诉之后无下文,徒增郁闷。

  于是自虐。砸汽车,砸空调,砸家具,彷佛被毁的并非花钱得来的,把所有的愤懑都发泄到这不称心的东西上。

  消费者成了“假冒伪劣”这支枪下无奈的猎物。

  许多人受害之后,往往隐忍,还自责有眼无珠,心中暗暗发誓下次绝不上当,但下次依然上当;只有到了“血淋淋”的时候,才走到法庭。

  法律就能为消费者讨回公道么?

  喝假酒喝瞎了眼睛,法庭判决造假者赔偿10元钱,因为一瓶假酒售价5元,赔10元已是双倍赔偿了;购买了商品房的业主因向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便遭暴打,甚至被“不明身份的人”乱刀砍杀,被害者眼睁睁看着凶手扬长而去,法律该制裁谁呢;虽然你轻易地证明了你所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你的官司却输了——可能的理由是你购买这些商品并非自己使用,而是拿它当礼品。

  只能无言以对。

  何时让消费真正成为一个愉快的而不是痛苦的过程,何时消费者不再悲壮,3·15这个日子便成了消费者真正的节日。天天都是3·15,于是,3·15也就渐渐为人们淡忘,渐渐地变成一个只具纪念意义的日子。

  何时?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3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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