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整治拖欠工程款问题 出台七大追款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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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8日 11:59 北京青年报 | ||
梁琦 本报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建委系统工作大会”上获悉,被称作影响城市建设“顽症”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从今年开始将逐渐有了“说法”。目前,配套机构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已经成立,并开始对在京的90万施工民工及相对应的企业、投资方进行跟踪记录。 据介绍,即将实施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包括: 一、建设工程立项时,项目审批部门就要严格审查资金落实情况; 二、约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三、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按比例保证资金到位,凡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约定时间的,一经举报,收回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竣工后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六、对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系统予以披露,有关单位中止办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新建项目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低或注销资质证书; 七、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责令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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