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首例储户存款遭冒领案以银行败诉告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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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27日 08:13 新闻晨报 | ||
1997年8月15日,潘某在中国银行上海市东支行开设定期一本通存折。2000年10月16日,他拿存折在市西支行某分理处存入23181.54美元、2144.75港元,存期均为12个月。 直到2002年7月,潘某打算动用该笔资金时,发觉存折内的美金、港币竟然于2002年2月4日分别在市西支行和市中支行被提取。令他惊讶的是,取钱单上还签了他的名字,取钱时使用了他的身份证,但潘某根本就没有取出过这些钱。 2002月8月,他就此事和市西支行交涉,要求银行方面给予赔偿。但遭到银行方面的拒绝,还收回了那本定期一本通存折,潘某顿时“没了存款,又没有存折”。 谁的管理条例权威 潘某认为,自己并未实际领取该笔资金,正是由于银行未尽到保管责任,才致使存折内的资金被他人冒领,银行对此负有责任,应该给予赔偿。于是,潘某于2002年8月19日,将市西支行告上静安法院,要求赔偿原存入银行内的美金、港币和相应到期的利息。 同年11月中旬,潘某又追加中国银行市中支行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银行方提供的几份材料上的字迹作鉴定。 作为司法鉴定最终的结果,证实取款单据等材料上的签名字迹、填写字迹均不是潘某本人书写所形成的。由此证实,取款者不是潘某,存款确实是被冒领了。 经调查,冒领者是在了解潘某的个人资料后,伪造了潘某的身份证,于2002年1月25日以潘某的名义在市西支行给存折挂失,还按规定要求提供了身份证明、存款账号和币种说明,银行方面在与开户的资料进行核对后,7天后即2月1日为挂失申请人调换新存折,冒领人在此时设定了新的密码。 市中支行下属的一家分理处,也于2月4日接到冒名为潘某的密码挂失申请,并办理了密码挂失业务。 同日,“潘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挂失后自己设定的密码,用新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在市中支行提取港币500元。在当天市西支行提取了23181.54美元、1738.21(含利息)港元。至此,潘某的存款踪影全无。 潘某认为,中国银行明确规定“正式挂失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自己是在中国银行市东支行开户,那么正式挂失理应到市东支行办理。而市西支行非开户行,却为假冒潘某挂失手续,显然违反该规定。 中国银行还规定“挂失存款,须通过电话与存款人取得联系,证实挂失确属留存的地址,上门调查核实,并由挂失申请人在调查书上签名认可”。而这两家支行未按规定办理,且申请挂失书上复核员处没有签字。 银行方面辩称,根据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规定,联网机构储蓄存款的正式挂失可到各联网机构办理。 对密码挂失,在核对本人身份证以及原存款凭证无误的情况下,可当场予以挂失,并由储户重新设置密码。因两支行均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全市联网机构之一,“定期一本通”可以在联网机构通存通取,联网办理存款挂失是为了给储户提供方便。 作为两支行在接到户名为“潘某”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和密码挂失申请后,可以办理相关的业务,并不违反规定。 在办理潘某存折和密码挂失的操作程序上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过错。 静安法院认为,中国银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效力大于其分行的,后者是依据前者而制定,可后者放宽储户挂失时的要求,两者相冲突应以前者为准。 假冒潘某的人为存折挂失密码时,不是在原开户的市东支行,而是在市中和市西支行办理的,这两个支行没有与潘某电话联系,也没有上门核实真假,就在冒领人并不知道原来密码的情况下,以更改密码的方式当场给予办理密码挂失,并重新让挂失申请人输入新的密码,造成存款当场被提取,两个支行在此环节上存在过错。 银行有否义务验查身份证 潘某认为,冒领者用假身份证取款,两家支行的工作人员应该能分辨出来。 再有,假潘某的挂失申请人,在挂失申请书上填写新的地址,与原有资料不相符,两家支行工作人员也没有发现。 同时,银行方在审理中提供的密码挂失和存款的身份证上图像是模糊不清的,根本无法清晰比对。 而这些疑点均被忽略了。 银行方面辩称,事后得知潘某的存折被冒领,用于存折和密码挂失的身份证都是伪造的,但银行方并非专业人员,对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只能凭肉眼直观进行审查判断其有效性,不负有对其鉴别真实与否的能力与义务。所以,对此没有责任。 静安法院认为,冒领者伪造的身份证,填写地址的差错被工作人员忽略,是两家支行方面在工作中缺乏认真仔细的态度造成的,如果在工作中细致一些,潘某的存款就不会被冒领,所以银行方面应该负责。 个人资料泄露谁之过 银行方面反驳潘某,认为冒领者能伪造潘某的身份证,知道在哪家银行有存款,甚至潘某搬入新居不到半年的地址,也能在挂失申请书上反映出来,这说明他本人对个人储蓄资料保管不善,曾泄露过自己的信息和储蓄存款资料,而致他人获取了潘某个人身份信息和存折相关信息被加以伪造,同时冒领人又能准确无误地提供定期一本通存折上的信息,才导致存款被冒领。这个责任应该由潘某自己负责。 潘某强调自己将钱存入银行后,主要义务就是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密码。可存折仍在自己处掌握并未遗失,从申请挂失人是在密码挂失后,才领取所有美金和港币的事实看,原来的密码并未被他人所知,所以自己在保存个人储蓄资料方面没有过错。 就本案中的潘某来说,他的义务就是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密码,事实上,潘某的存折和密码,从未遗失过和泄露过。作为潘某的储蓄资料除了他本人知道外,银行方面也知晓潘某的个人储蓄资料。 况且,潘某搬入新居地址,不可能不让别人不知。两家支行在挂失申请人不知道原密码的情况下,任凭以更改密码的方式,重新让挂失申请人输入新密码,而造成潘某银行存折内美金、港币被他人所冒领的后果,应由银行方面承担。 日前,静安法院对这起本市第一例储户存款被冒领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国银行上海市西支行、市中支行在潘某存款被冒领一案中负有责任,支付赔偿潘某原所存入的外币及相应到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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