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干个体免税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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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31日 10:07 北京青年报 | ||
本市下岗失业、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齐雁冰 本报讯 从2003年1月1日起,本市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可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到众多优惠。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昨天,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杨春萍副局长透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这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有四种:一是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二是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三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四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起止年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多方面,其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至800元提高到1000至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杨春萍强调,由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是2002年9月30日下发的,因此,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成立或原有的企业,经认证后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也可以享受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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