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委贯彻中央精神 3个月出台8项再就业政策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5日 10:4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24日电(记者 姚润丰)记者从劳动保障部获悉,截至2003年1月8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保障部、中宣部、国家计委等11个部委相继制定出台了8个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配套政策。 这8个标志着我国积极的再就业配套政策是: 2002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应予减免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7个部门的17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2年10月29日,中宣部、劳动保障部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和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2年11月25日,劳动保障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等11个部委共同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与管理,社会保险补贴程序和接续办法,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各部门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责任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2002年12月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共同下发了《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2002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8个部门共同下发了《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总体思路和原则,进一步细化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2002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分别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劳动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等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条件及要求等问题分别予以明确。 2002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贷款程序与用途、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利息与贴息等问题。(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