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促销中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最终解释权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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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7日 10:04 解放日报 | ||
时近岁末,类似“买300送50”、“购物就可参加抽奖”的促销活动着实红火。但细心的顾客却发现,在这些促销广告上的角落里,必定会有这么个尾巴:“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商场。”也就是说,在促销活动中,商家既是规则制定者、执行者,又是纠纷的裁判员,这公平吗? 梁先生日前参加了某品牌服装专卖店的“买一赠一”活动,结果发现赠品是次品,要 很明显,“最终解释权”是商家给自己设定的一项特权。这一特权不但对消费者不公,更直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促销优惠无疑属于交易条件,因此“最终解释权”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更是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内容。作为合同格式条款的一种,含有“最终解释权”的促销告示明目张胆地侵犯了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因此,“最终解释权”根本就是商家违法的“一厢情愿”。 商家搞促销无可厚非,但促销也要讲诚信。企图用“最终解释权”来“堵死”消费纠纷,不如主动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多为消费者着想,在事前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再者,面对商家“无中生有”的“最终解释权”,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我们更希望看到能有商家主动放弃这一不公平的“特权”,与其借助盛气凌人的“最终解释权”,不如“严于律己”。不知众商家可有如此胆量和诚意? 本报记者裘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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