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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广告”大闹南京 有关专家呼吁完善法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7日 08:46 中华工商时报

  周国洪 王骏勇

  新年伊始,南京商家掀起一轮轮商战狂潮。然而此番商战却让一向偏爱“优惠、打折、价格战”的南京人吃足了商家“钓鱼”之苦:先以海量“钓鱼广告”制造人气,再以“店堂说明”对“优惠”进行种种限制,数十万人流在各大商场豪华气派的店堂前,蓦地发现期待中的“优惠”大打折扣,于是,人们在各大商场间辗转奔走,节日的南京闹市区商圈,几
乎成了购物者盲目流动的海洋。

  商家抛虚饵人潮倾城出

  在众商家的大幅媒体广告中,以“大洋百货”、“山西路百货”的广告最为诱人。定于元旦开业、营业面积达7万多平方米的“大洋百货”,在其铺天盖地的媒体广告上,用最突出的位置反复强调一个概念:“流行商品/300/150/有折有券”。而国有老店“山西路百货”打出的广告更诱人:“满500送600(返券)”。再没有更多的解释,消费者却已被撩得火起,因为在南京,“满300送90(返券)”是曾有过的最大优惠,面对此番诱惑,人们只有一个念头:带足钞票,出发!很少有人在意广告中都加注着一行小字:“详见店堂公告”。

  元旦当日,新街口、山西路两大商圈,人潮涌动。据初步统计,面积不足3平方公里的南京新街口商圈当天人流量超过60万人,而一向稍显沉寂的山西路商圈也突破性地吸引到20余万的客流。

  然而,众多乘兴而来的消费者,面对各大商厦的店堂公告纷纷傻了眼。山西路商厦前,从安徽马鞍山驱车而来的某采购团大呼上当。原来,商厦对购物后所得600元返券的使用进行了重重限制:按月限时使用,即600元返券须平分到2003年的12个月份、分次使用;购物满150元方可使用;每笔交易限用一张(50元)等等。这个异地采购团最终败兴而去:“我们总不能每月来一次吧!”江苏省人事厅一位亲身经历了元旦购物潮的消费者分析说:“按照山西路百货店堂公告的说法,消费者实际上仅能在购买价值150元以上的商品时,使用最多额度为50元的返券,换句话说,也就是在消费时至多能享受约7折的优惠;如果所购商品价格为500元,则优惠幅度降为9折。这与媒体广告上吹嘘的满500送600所营造的心理预期,相差实在太远!”

  无人喊打为哪般?

  此番南京元旦商战,充分展示出“钓鱼广告”的摇曳多姿,而其实施步骤却是惊人地一致:第一步,瞄准消费者的兴奋点,在媒体广告中对促销活动进行片面的强调和表述,同时以“详见店堂公告”的字样为自己留下退路。第二步,在诱得客流以后,再以店堂公告对活动内容进行二次解释,使优惠程度大大缩水。到了第三阶段,虽然消费者在媒体广告与店堂公告的巨大差异面前直呼上当,却仍在总体上实现了相当数额的消费。

  奇怪的是,媒体广告、店堂公告之变让消费者吃足了“被钓”之苦,然而记者元月10日采访江苏省和南京市的广告监管部门时,均被告知没有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何以怨而不诉?记者采访发现他们主要有三种心态:首先自责。很多消费者在购物后才发现促销活动远非想像,直怪自己没有细心研读店堂公告。商家允许退货已让他们满怀不安与感激,还谈什么投诉!其二是认为投诉也不会有结果。一位消费者说:“看了店堂公告我就终止了消费,虽说是被骗来的,但好像也没受什么实际损失,这样的投诉恐怕很难有结果。”更多的心态是怕烦:人家都是堂堂皇皇的大商场,敢骗你,肯定有道理,和这样的对手论理,费时费力不讨好!

  而省、市两级广告监管部门对“钓鱼广告”均出言谨慎。他们一致表示:从现有法律、法规看,这类广告只要加注了“详见店堂公告”的字样,就很难说它违法、违规,再说也没有接到任何投诉,因此直至今日,两级监管部门均未就此展开专项调查。

  无人喊打的“钓鱼广告”果真是“合理又合法”的善意谎言吗?

  “钓鱼”之风不可长

  “我们只想在这一年更好地锁定消费者。”山西路百货企划部部长殷峻在接受采访时强调。

  记者问:“媒体广告与店堂公告的差异为什么这么大?”

  “没差异呀,返券不是实实在在地送了吗?”

  “为什么媒体广告省略的恰恰是直接关系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假如再加一行小字‘返券须分为12次使用’,如何?”

  “广告就是要突出眼球效应,总不能把全部内容都写上。”

  然而法律专家却认为“钓鱼”之风不可长。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认为:“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很难说‘钓鱼广告’就是虚假广告,因为‘广告欺诈’的定义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经营方故意隐瞒虚假情况;二是经营方告诉对方虚假情况。这两条似乎都套不上。但可以肯定的是,‘钓鱼广告’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商誉,更应受到道义的谴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则认为:“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从主观上讲,商家人为地将信息分成两个阶段,在对媒体广告做二度解释时,所有商场无一例外地都是在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种种限制,这充分暴露出商家利用技术性手段诱骗消费者前来的动机;在客观上,虽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可能并没有发生,但消费者‘循媒体广告而来’———这一被误导的行为却已发生。因此,钓鱼广告难逃误导之嫌。”

  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大闹南京城的“钓鱼广告”,恰恰是在获取礼品的条件、获得礼品后的使用方式两个方面,耍了花招。

  邱鹭风教授指出:“‘钓鱼广告’大闹南京而工商部门对其惩罚或消费者对其投诉都缺乏法律依据,这充分表明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漏洞。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完善对‘广告欺诈’的定义,使之细化、具体化,从而实现对不断变化的广告市场的有效监管。

  据记者观察,南京“钓鱼广告”并没有停止,1月6日和11日,当地两家商场均又打出了类似的广告,它们的操作手法与元旦商战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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