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两万元: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3日 11:28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单羽青1月12日北京报道 对多数有心创业的人来说,两万元并不是一笔“像样”的启动资金,但对一位下岗失业人员而言,这笔不大的资金对他们白手起家却能助一臂之力。即日起,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据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要求是,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发布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周五予以发布。 据介绍,《办法》共10条,分别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程序和用途、额度与期限、利率与贴息,以及有关贷款担保基金、担保机构、贷款管理与考核、监督与审计等管理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同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也将在各省、区、市及地级以上市建立。 《办法》指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的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适当分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分担比例和运作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