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曾玉娟 通讯员吴佐)记者昨日获悉,南京市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正在进行,针对有关部门乱收费的行为,物价部门作出了明确界定。
据了解,物价部门此次作出的界定主要针对有些集贸市场常打“擦边球”的乱收费行为。根据规定,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要向工商行政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凡已缴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手续费应减半收取。将集贸市场之外的门面
也视为集贸市场范围,对其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对租用各种商场、商厦等出租柜台的业主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均属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在工商部门收费方面,对未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出租车经营者不得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凡在汽车交易市场、钢材交易市场内或在集贸市场内从事汽车、钢材交易的,一律不得再收取汽车、钢材市场管理费(此项费用已取消);对于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工商部门已收取每户20元登记费的,发放营业执照不得再另外收费;工商管理机关发企业、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得收取公告费;工商部门所属的协会,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不得向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收取未经依法批准的代理费、咨询费、培训费或会费等。违反这些规定的,均属乱收费行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如发现相关部门在乱收费,可向物价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