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上门推销商品实行7天内无条件退货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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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05日 14:11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月5日专电(记者俞丽虹)面对巧舌如簧的上门推销人员,一时冲动掏钱买下了自己并不需要的商品,怎么办?如今在上海,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7天内无条件退货。 今年起实施的“新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专门给上门推销立下规矩:凡是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自购买之日起7天内可退回商品,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 据悉,这一特殊规定也称为“冷却期制度”,就是给消费者冷静思考并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需要商品的权力。一旦消费者认为购买的商品不符合自身需要,可以无条件退回商品;在所购商品没有损坏、没有弄脏的情况下,消费者退货不需要向经营者支付任何费用。 在国内许多大城市,推销人员直接上门销售商品已日渐普遍。但我国法律法规对这种销售模式还没有相应规定,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时有发生。 据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陈学军介绍,上门推销人员一般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和商品有关材料,而不出示其所代表的经营者的材料及推销人员权限,消费者因此无法辨别上门推销人员的真实身份。过去,消费者往往在推销人员的介绍、劝说甚至诱骗下购买了商品,但当他们冷静下来发觉所购商品并不需要时,要么再也无法找到经营者,要么即使找到了经营者也不同意退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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