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广告、楼书“请”进合同
最近,市工商局、市房管局联合发出《关于在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标注忠告性用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在本市发布的房地产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广告,应当注明“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让房产买卖更讲诚信,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受保护。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房产开发商所做的广告、楼书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由此而起的投诉、诉讼不断。诚信,是社会生活所必需的。颁发《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的广告宣传行为,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通知》明确指出:对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在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时不标注忠告性用语,且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部门和房管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广告内容太离谱
一幢幢别具风格的楼宇,被小桥流水、绿荫大道包围着,花坛、喷泉、亭阁比比皆是;一座座错落有致的楼盘,耸立在清水河畔,左拥商业闹区,右倚立体交通,还有“窗前上海夜美景”的特写……在本市不少房产广告、楼书中,常能看到这些“美不胜收”的画面,挑起人们的购买欲。
“太离谱了。”一些购房者被房产广告、楼书吸引后,再去实地考察,便会发出这样的不满。董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房产广告中看到标注的地理位置,似乎在徐家汇附近,实地一看却是在城郊结合部。林女士更是气愤,楼书的示意图写着“离地铁站一箭之遥”,实际上楼盘距地铁站10多公里。
“广告、楼书,我要你真实的‘脸谱’。”广大购房者都发出这样的呼声。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由于房产广告、楼书的虚假,使购房者如坠雾里。现在《通知》颁布了,有关者必须遵照执行,谁违反规定,将被依法处理。
写进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广告、楼书进合同,知晓有多少?”日前,记者带着这一问题走访了几家售楼现场。结果发现,大多数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提出将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作为购房合同附件。“你有没有想到把广告、楼书放进合同内?”购房者蒋女士听了记者的提问,竟一脸茫然,“啊,还能将广告、楼书作为合同附件?”
西区某售楼处的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她从业4年来,从未遇到要求将广告、楼书放进合同内的购房者。
“他们没有提出,我也不会主动提醒。”这位工作人员说得很坦白。
市房管局有关同志告诉记者,许多购房者认为,媒体刊登的广告就是证据,殊不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并不具法律效力。只有将广告、楼书放进合同内,才具有法律效力。市房管局在2000年版房地产预售合同的“特别告知”第4条中告知购房者:“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最近,又与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消费者在购房前,应先熟悉政策,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必须坚持权益原则
市房管局有关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用实例讲述一个情况:由于购房者没有将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在合同中与房产商作约定,一旦发现问题再去投诉、诉讼,往往失败。
事例一:张女士购买某小区一套3室2厅的住房,比买同样房型的业主多花10万元,缘由是房前有一片布置精巧、郁郁葱葱的景观绿地。但她入住不到一年,房产商在这片绿地上建起一座网球场,不仅绿地景观荡然无存,高高的铁丝网还直冲她家窗户。张女士拿着房产商出具的楼书去交涉无果,便告之法院。
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张女士。道理很简单,这楼书没有进入销售合同中。
事例二:去年6月,王先生购买了某公寓一套2室2厅的住房,入住后发现,房产开发商在楼书中标明的小区绿地上建起了停车棚、垃圾房,王先生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王先生没有将楼书在销售合同中作约定,诉请缺乏依据。最终,王先生不得不撤诉。
为此,这位同志指出:“购房时,一定要坚持自己的权益原则。现在,一些消费者见房市走热,购房心切,在与开发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往往不能坚持自己的权益原则,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别被“朦胧”蒙住眼
《通知》颁布后,本市不少房产开发商开始修正广告、楼书的内容。一家颇有名气的房产公司老总表示,诚信是立足之本,尽量使合同、楼书内容无懈可击,购房者要求将广告、楼书附入销售合同内,他们也会满足。
不过,记者也发现,有些开发商采取了“下有对策”的做法。如东区某房产公司的楼书就格外“朦胧”,内容中尽是建筑设计大师和服装设计大师的名句、深奥的美学术语,房型图也是一幅幅房屋角落的“艺术照”,根本没有一点小区地理、布局的具体概念。在西区的某房产公司售楼现场,原有的楼书被撤走,摆放的是美轮美奂的模型,但禁止摄影。在某房产公司的售楼处,一位购房者签订好《认购意向书》、交足2万元定金后,要求售楼人员将装帧精美的楼书资料作为合同附件一同签字盖章,原先笑容满脸的售楼人员立即拉下了脸,尽说些不着边际的话,最后告之购房者改日再谈。
市房管局有关同志告诉记者,这一动向已引起他们的重视。不过,房产开发商无论是玩朦胧也好、不提供楼书也好,消费者注重的是诚信,无诚信的商家,在市场上是站不住脚的。
后语:记者了解到,市房管局针对不少购房者对2000年版的房产预售(示范)合同中的“特别告知”内容和房产广告中“忠告语”的内容不太注意,以及一些房产商不愿意将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等现象,将在明年推出的2003年版房产预售(示范)合同中,将房产广告、楼书中具体确定的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加以明确,这意味着2003年版的房产预售(示范)合同中,将列出涉及这方面的具体条款,从而使房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将广告、楼书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写进购房合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
作者:本报记者马骋实习生胡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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