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条例保护消费者尊严 精神赔偿最低一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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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13日 09:1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张文凌 精神赔偿最低一万元 获赠商品遇假可索赔 八种情况可退劣质房 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 不得披露消费者隐私 刚刚修订完成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近日公布之后,引起了当地人的关注和好评。这项将于明年2月1日实施的条例,对近年出现的精神赔偿数额、医患关系以及商品房销售等较为复杂的12种消费关系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该条例的突破和创新,被称赞为“尊重了公民生活得有尊严、有精神平等和免于恐惧的权利”。 针对备受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该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1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被列入精神损害的行为有:经营者以侮辱、诽谤、搜查、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 据悉,云南省工商部门近年受理的投诉中,因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侵害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消费者日益增多。但由于以往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都被认为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而拒绝。 新条例还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目前,一些商家以关怀顾客为由,让顾客填写个人信息办理会员卡,并承诺寄资料、提供专家讲座、赠送礼品等服务。然而,许多成为会员的消费者根本没得到这一服务。同时,一项出售他人隐私的交易却在看不见的地方进行,使许多人会常常莫名其妙地接到陌生人的电话,声称机主已成为某某公司的贵宾,要为其提供服务。 记者注意到,新条例中还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同样应当保证质量和安全,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做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专家认为,此条规定实际是要求商家应对消费者提供更完善的诚信服务。 此外,新条例还对近年的消费热点做出了细致规定。据悉,近年来在工商部门受理的房地产投诉中,没有一位消费者退房成功。但新条例施行后,消费者可根据8种不同情况,退掉“劣质房”。消费者关注的物业管理也被纳入消保条例调整范围,业主被赋予了成立业主委员会和选择物业管理经营者的权利。同时,新条例还确定了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关系。 从新条例中可以看出,云南省立法机构更注重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如专门制订的“危险项目的消费警示制度”,就显示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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