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26日电(记者王攀 吴辉)广东省政府日前对广东省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全省7类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3.4%——6.4%不等。这是广东自1994年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5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现在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一类510元/月,二类450元/月,三类400元/月,四类360元/月,五类330元/月,六类300元/月,七类28
0元/月。深圳市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广东省下辖各市必须从上述标准中选定一至两个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深圳此前已经公布2002年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最低月工资不得低于595元,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月工资不得少于460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吴晖此前在一个会议上说,广州市现行每月4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在1999年制定的,随着广州经济的发展,这一标准已经偏低。据吴晖透露,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在500元左右。据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正在上报市政府,还没有最后确定下来。
据悉,这是广东自从1994年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5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小幅度调整,调整幅度是与广东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这位负责人还表示,近年来广东的物价水平仍在低位徘徊,今年上半年,广东城镇居民消费指数下降1.6%。小幅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可以推动企业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的工资增长,有助于刺激消费从而拉动经济的增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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