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涵盖面扩展
朱冬松 裘寅
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将实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的三大亮点最引人注目:一是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畴,即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者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二是该条例正式确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商品召回制度;三是规定了消费者获取精神赔偿的4种情况。
昨天记者就上海消保条例的实施问题从北京有关部门获悉,本市在1995年制定实施的“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将在《消法》原则基础上作出更具操作性的重要调整,目前该条例已正式列入今年市人大法规调研课题。-消协:消费者九项权利急需细化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消法》规定的消费者9项基本消费权利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结社权,但这些权利急需细化,使老百姓维权和行政部门执法都能找到具体的依据,各地纷纷制定“地方条例”的目的正在于此。例如“欺诈”行为就可以分为“广告夸大其辞”、“产品介绍不够真实”、“产品名称与产地不符”等多种情形。事实上,1995年制定实施的北京市消费者保护条例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非常细化的规定和有益的尝试。
据介绍,目前正在适用的本市消保条例已在六个方面为消费者维权加上了“护身符”:一是误工费的赔偿要以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水平来作参照;二是在商品需要退货而价格有了变动时,商家应按涨后的价格退赔消费者;三是“消费欺诈”被细化为15种情形;四是由政府、消协等部门共建了消费联席会议制度;五是商品检验结果必须经过政府认定的权威部门才有效力;六是商家必须明码标价。
-市工商局:条例修改将结合本市市情
市工商局法制处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时透露,本市的消保条例虽然在7年中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但随着市场体制的确立,该条例的许多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次条例修改的总原则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执法和维权的可操作性。在调整的具体内容方面,这位负责人透露说,一是要把“消费者”和“生活性消费”的概念拓展到更广的范畴;二是要强化“信用”在消费维权中的地位作用;三是要考虑精神赔偿的具体标准问题;四是对商品召回等和国际接轨的经济惯例作出符合北京市情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修改《条例》时前期的调研特别重要,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妥扎实地进行之中。
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商品房买卖——适用消保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认为,商品房在买卖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应当适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据此,商品房买卖正式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召回制度正式确立
修订后的消保条例还正式确立了“召回制度”。条例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停止提供该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
商品召回分经营者自动召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召回、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建议召回三种启动方式。召回制度的确立,让上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国际接上了轨。
精神赔偿初具雏形
虽然修订后的条例并没有直接对“精神赔偿”作出定义,但却对可能导致消费者精神受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说,精神赔偿已经初具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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