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志勇
显性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采取公开的常见的手段直接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如在商品价格方面,提高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扩大规定的差率、利润率,将计划内的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销售,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对显性的价格违法行为易于检查发现,与之相对应的隐性价格
违法行为,就是指采取较隐蔽的、不常见的手段间接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一般难以发现。
商品价格方面的隐性价格违法行为
1.偷梁换柱法用实发低价商品替代销货发票注明的高价商品。如某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为了提高计划内复合肥价格,采取偷梁换柱法,开出的销货发票为尿素,每吨538元,仓库发货为复合肥,每吨供应价为440元,每吨复合肥提价98元,提价幅度高达22%。仅从销货发票上检查,不存在提价问题。这就必须进行购、销、存平衡检查,对期末库存、本期销售之和大于期初库加本期购进之和的原因要进行追查。期末库存商品数为赤字的应作为检查的疑点或重要线索。排除货到单未到,验收入库未入账,借销等正常原因外,仍存疑点则须调查购货方。
2.回扣返利法提高计价基数。对实行差率管制的商品购销双方联手,销方按高出应销价的批发价开出销货发票并按其金额收款,另采取红字冲销法将高出应销价的差额以回扣或返利的名义汇款给购货方。购货方按高出应销价的批发价作为本地进货价再按规定差率计算来地批发价。销方以红字冲销货款则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购方以虚假的进价躲避了当地物价部门的检查,实则获取了扩大差率的违价收入。如某中药材公司在某产地中药材公司购进红花中草药,产地批发价每公斤应为20元,经双方商定实际开票价每公斤22元。销方另以回扣返利为名用红字冲销法,冲减2元价款,汇往购货方,销方红字与蓝字两张销货发票表明销价每公斤实为20元,而购货方将蓝字发票入商品账和应汇款等账户,将红字发票入应收款等其他账户。进货发票表明进货价为22元,再加规定差率30%,销地批发价每公斤实为28.60元,按正常途径计算应销价为26元[20×(1+30%)]。进货方获得违价收入2.60元。这2.60元是通过提高计价基数即进货价格而获得的。检查时,应查应收款往来账、银行存款等相关账户,同时,也必须外调销货方。
3.鱼目混珠法混淆商品的名义用途,行提价之实。在同类商品中,因用途性质不同价格有高低之分。违法单位随意混淆商品名义用途,在销货发票上将价高的商品用途取代价低的商品用途,以获取不法利润。如0号农用柴油、非农用柴油,文件规定价每吨分别为530元和684元。某石油公司在销售时,应作为农用柴油销,实际作非农用柴油销售,在销货单上鱼目混珠,每吨提价154元。检查时,应查清计划下达农用柴油和非农用柴油指标,如非农用柴油销数与期末库存数大于上级计划下达指标,表明将农用柴油当作非农用柴油销售,又如有的单位在电价检查中有的将居民生活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电计价,每吨多收0.145元。
4.费用自理法改送货制为提货制,变相提价。物价部门对有些商品,特别是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时,为体现为农业生产服务宗旨,采取送货制,将运化肥到基层所发生的运杂费已计入价格中。有些违法单位故意迟迟不送货,坐等基层上门提货,又不返给运杂费,变相获得提价收入,如粮棉“挂钩肥”,物价部门在制定调拨价格时,已将送到基层供销社运杂费计入价格,在调拨过程中,文件规定实行送货制,即送到各基层供销社仓库。县生产资料公司不执行文件规定,货不及时送到部分基层供销社,迫使部分基层供销社上门,到县生产资料公司仓库提货,运杂费用自理。2001年度该生产资料公司每吨少付运杂费36元,发货759吨,获非法利润27324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隐性价格违法行为
1.分解收费项目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将一个大项目简称母项,分解成若干个小项目,简称子项,子项收费之和大于母项。如某医院B超收费,应按部位收费,肝、胆、脾为一个部位,应收25元。实际该院改为按脏器收费,肝、胆、脾各为一个脏器,每脏器收费25元,计收75元,高出规定标准50元。二是将母项中所包括的某一子项,又将其单列出来收费。如学校收取的杂费,包括水电费。某城关中学,对初中生每学期每生除收取90元杂费外,另单收10元水电费。又如某县国资局,文件规定收费项目为产权注册登记手续费,包括产权审核、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证书印制、年检等小项目。该局按规定标准对境内企业每户收了195元。年检时,又将年检项目独立出来,再行收费。检查这类收费,检查人员必须知晓母项所包括各个子项,才能发现问题。
2.变换计费单位如某医院收取住院病人陪伴费,文件规定,每日收0.50元。该院改为每人次收0.50元。儿科独生孩子住院,父、母、爷、奶轮流照护了就按4人次,收2元,高出规定1.50元。
3.增加收费频次文件规定在一定时段内按标准收费一次,有些违法单位在一定时段内收若干次。换发营业执照,文件规定4年换发一次,某县工商局实际两年换一次,有的地方一年一次。每次收费标准又随意提高,工商户反响强烈。
4.提高计费基数如“房改办”在公有住房改革过程中,对公有住房出售时收费,文件规定应以标准房扣减各项优惠额后的数额作计费基数,按1.5%收费。某县“房改办”扣减一次性付款20%的优惠金额,扩大计费基数。仅此一项多收18万余元。
5.变更收费档次就是将收费标准档次低的提到高的收费标准档次上。如某医院将二、三级护理提到特级护理,而二、三级护理已含在综合处置费项目中,不应另行收费。按规定标准每人每天收3元特级护理费均为非法所得。消费者要把握住各档次设定服务质量标准与实际提供服务质量差异,根据具体的服务行为,对照规定标准作出正确判断。
6.其他变相乱收费以基金、保证金、流动借款、预收费等名义,行乱收费之实。如某城关地区各类中、小学在上学期自立“弥补经费不足”项目,每生收50元,被物价检查所查处后,下学期又变换名称,设立“人民教育基金”,仍按50元标准收。被有关部门检查时,辩称不是自立收费项目,设立基金物价部门管不着。有的学校向学生借款,借而不还,或本学期借,还上学期款,长期滚动,首次借款额长期归校方;有的建筑管理部门收取保证金,施工完结,只退部分保证金,另一部分据为己有,有的甚至一分不退;再如邮电部门向每户预收200元,作拆机扣费,实际有几个用户装机后又拆机的呢?万名用户,预收费达2000余万元。此类变相乱收费,立法部门应该出台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有些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受自身利益驱动,采取五花八门的手法,变相提高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以牟取非法收入。物价检查人员就必须熟悉物价政策,掌握检查技巧,做细调查取证工作,捕捉沉泥之鳖,以全面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控涨治乱,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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