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法文物可以流通
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有了新说法,规定公民个人之间可以购买或交换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还可以有偿转让。个人合法文物可以流通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国有文物,但国家允许的除外。文物收藏单位间可互借文物
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原因可相互借用馆藏文物,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也可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做他用。禁出境文物不得租给外国人
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抵押给外国人,违法者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报记者王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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