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或退休时间调整
调整后的养老金将于本月底之前发放到个人
晨报讯(记者李海霞)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凡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
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可上调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中,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政策上有所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相应提高调整水平。
本次普调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和退休时间两部分组成。一是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10年以上的,在15元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年再增加1.5元计算;二是按退休时间调整为: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0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在普调的基础上,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其调整额度不足80元的按80元调整;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按规定调整养老金后,养老金低于全市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在退休前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享受教授级的高级工程师,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参加革命不同时期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10元、100元。
调整后的养老金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部门于本月底之前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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