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以1998元的价格买了一款电动车,两天后却无意中发现这款电动车原本可以更低的价格买下。当顾客按照商场海报上的有关条款要求退回差价时,商场则提出必须退回原来随电动车配送的附件产品。昨天,读者徐小姐向本报热线反映此事,希望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
10月11日,徐小姐的家人在欧尚超市长阳路店花了1998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两天后
,当徐小姐和男友再次光顾欧尚长阳店时,发现商场一楼橱窗上张贴有限时特卖的海报,其中的特卖商品就包括自己两天前购买的电动车。而按照海报上的价格,同样的一款电动车限时特卖时的标价为1800元,比两天前便宜了近200元。
随后,徐小姐在总台咨询时发现服务台背景墙上有这样的“服务承诺”:①三包;②促销补差价;③商品补差价。另外还附有“顾客在本超市之所购物品,若在购物日15天内发现因促销原因而引起降价,将补偿其差价于顾客”的承诺。徐小姐认为,商场在每周一开展限时特卖正属于促销手段,自己应当获得差价补偿。
在向商场当天的值班小姐反映这一情况后,徐小姐与自行车柜员工林先生取得了联系,并向林先生陈述了事情的经过。林先生重新查看了商场“服务承诺”的相关条款,表示同意在徐小姐提供购货发票后将差价退给她。第二天,要上班的徐小姐委托男友的母亲前往超市领取差价补偿,不料超市方面却称,如果要按照现在1800元的价格即退回198元的差价,顾客就必须退回原先超市配送的附件产品。徐小姐对此感到不能理解,既然商场有关人士已经表示可退回差价,那么第二天就不应该有所变更。
为此,记者与欧尚长阳店取得了联系。据该店解释,促销的目的在于通过降低价格或附赠商品等方式来扩大某一产品的销量,而商场的“限时特卖”只是商场吸引客源的活动,限量为10辆,其目的并不在于扩大该产品的销量,不属于促销。其次,即便是商场人员同意退回差价,也仅仅意味着徐小姐可以以限时特卖的价格取得该特卖商品,即电动自行车本身。由于在商场的限时特卖中,附赠物品是不包括在内的,因此徐小姐如要求获得差价补偿,对于此前商场附赠的其他商品,徐小姐理应退回。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有关负责人认为,超市既然在店堂张贴了海报,就是对顾客和社会作出了一种承诺。从诚信服务的角度来说,应该履行这一承诺。该负责人同时认为,“活动”和促销不过是概念问题,事实上“活动”本身就是促销手段的一种。
晨报记者李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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